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外觀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9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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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