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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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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9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業務,特設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之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獸醫師登記管理與獸醫公共衛生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屠宰場登記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動物用藥品殘留監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科技、技術、程序、方法之研究、訂定、執行及監督。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獸醫醫療之檢查、檢驗標準與人員管理訓練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六、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屠宰衛生與獸醫醫療之資訊蒐集、疫情監控、風險分析、疫情通報、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七、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證明文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之疫病、有害生物之檢查與處理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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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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