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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产试验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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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产试验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水产试验研究业务,特设水产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产生物、生态之调查与复育、渔场环境、渔业资源、技术及经营之研究。
  二、水产生物之遗传、育种、生理、繁养殖技术、生物技术、基因资源、生物资讯及疾病防治之研究。
  三、水产生物之营养需求、饲料与添加物、饵料生物及微生物应用之研究。
  四、水产生物之加工、保鲜、机能成分与资源循环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质检验。
  五、水产技术研发成果保护、管理及跨域整合之应用。
  六、水产技术之教育推广、人才培育、企业育成与国内、外技术交流及合作。
  七、渔业试验船、水产基因改造隔离试验设施、水产生物种原库、水产品检验中心与附设水族馆之营运规划及管理。
  八、其他有关水产试验研究事项。

第三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兼任。

第四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兼任。

第五条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农业部核定。

第六条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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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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