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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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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7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產生物、生態之調查與復育、漁場環境、漁業資源、技術及經營之研究。
  二、水產生物之遺傳、育種、生理、繁養殖技術、生物技術、基因資源、生物資訊及疾病防治之研究。
  三、水產生物之營養需求、飼料與添加物、餌料生物及微生物應用之研究。
  四、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
  五、水產技術研發成果保護、管理及跨域整合之應用。
  六、水產技術之教育推廣、人才培育、企業育成與國內、外技術交流及合作。
  七、漁業試驗船、水產基因改造隔離試驗設施、水產生物種原庫、水產品檢驗中心與附設水族館之營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水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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