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署组织法
外观
农业部渔业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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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渔业业务,特设渔业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渔业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推动及监督。
- 二、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措施之规划、执行与监督,渔业调查评估及科学研究。
- 三、渔船与船员管理政策之规划、协调、推动及监督。
- 四、国际渔业事务与渔业涉外事务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 五、养殖渔业管理与发展之规划、协调、推动及监督。
- 六、渔民(业)团体辅导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管理及督导。
- 七、水产品行销与加工、水产品安全之规划、协调、推动及监督。
- 八、渔港与其他渔业设施之规划、推动及监督。
- 九、所属渔业广播与渔业通讯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 十、其他有关渔业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分署。
第六条
-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