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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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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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