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畜产试验所组织法
外观
农业部畜产试验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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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畜产试验研究业务,特设畜产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畜产资源遗传多样性研究、国家种原库多功能应用、国际性畜禽品种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试验研究。
- 二、畜禽营养代谢、饲料资源开发、调制、品质检验及饲料添加物产制之试验研究。
- 三、饲料作物开发与选育、生产技术与调制利用、饲料作物生产与资源循环再利用及生态平衡之试验研究。
- 四、畜禽繁殖生长效益、饲养管理与动物福利之增进、污染防治及产业创新经营管理之试验研究。
- 五、畜禽产品开发、加工技术、理化特性、机能性物质及微生物利用之试验研究。
- 六、畜禽相关技术之推广辅导、资讯应用、农民教育训练、研发成果与创新育成管理及国际交流合作。
- 七、所属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 八、其他有关畜产试验研究事项。
第三条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兼任。
第四条
- 本所置主任秘书,兼任。
第五条
-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农业部核定。
第六条
-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