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外觀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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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農業部為辦理畜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試驗研究。
- 二、畜禽營養代謝、飼料資源開發、調製、品質檢驗及飼料添加物產製之試驗研究。
- 三、飼料作物開發與選育、生產技術與調製利用、飼料作物生產與資源循環再利用及生態平衡之試驗研究。
- 四、畜禽繁殖生長效益、飼養管理與動物福利之增進、污染防治及產業創新經營管理之試驗研究。
- 五、畜禽產品開發、加工技術、理化特性、機能性物質及微生物利用之試驗研究。
- 六、畜禽相關技術之推廣輔導、資訊應用、農民教育訓練、研發成果與創新育成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 八、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三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四條
-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五條
-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六條
-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