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田水利署组织法
外观
农业部农田水利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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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农田水利业务,特设农田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农田水利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协调、执行及推动。
- 二、农田水利事业灌溉管理组织设置、监督、辅导与管理规章之研拟及推动。
- 三、农田水利之研究及国际交流。
- 四、农田水利事业作业基金使用、收益、处分、保管制度之研拟、推动及执行。
- 五、农田水利资源调查之规划、推动及协调。
- 六、农业灌溉水源工程之规划、执行及推动。
- 七、农田水利灾害防救业务之规划、执行及推动。
- 八、农田灌溉、农田排水与农地重划完成地区等农业工程更新改善计画之规划、督导、执行及推动。
- 九、农业灌溉水质管理、农业灌溉用水之调度与协调、农田水利设施维护与管理之规划、执行、推动及督导。
- 十、其他有关农田水利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