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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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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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