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王予安还越兼寄梁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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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王予安还越兼寄梁非馨
作者:黎遂球 明朝


王郎昔与梁生居,辽左烽烟谈笑馀。
梁生作书遥与我,此中乃有王郎人不如。
自从辽事溃败罪督死,王郎徒步归乡里。
我从燕市遇梁生,不语泪下如流水。
王郎高才举于乡,声名鹊起羽翼长。
十年而今得一见,典衣奏伎同飞觞。
酒酣相看意复恶,为君起舞还命酌。
督师失守有恒罪,是逆非逆果何若。
此事君应解其故,试望胡沙迷海雾。
君来仍主督师家,何以报之前途赊。
去逢梁生为问信,岁荒久客安归耶。
他人小恩勿烦受,无乃空作祢衡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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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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