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巢县志
外观
道光巢县志 作者:舒梦龄 清朝 1828年于古代中国 |
另见影印本,及《道光巢县志 (道光八年刻本)》 |
- 重修巢县志序
- 重修巢县志凡例
- 卷首 图
- 卷一 舆地志一 沿革 〈表附〉
- 卷二 舆地志二 疆域 〈形势附〉
- 卷三 舆地志三 山水 〈风俗附〉
- 卷四 舆地志四 城署 〈市镇 街坊 巷井 村堡 关津 圩坝 塘堰附〉
- 卷五 舆地志五 坛庙 〈寺观 古迹附〉
- 卷六 食货志一 田赋 〈卫赋 杂课 官田 户口 蠲赈附〉
- 卷七 学校志一 学宫 〈学额 书院 义学 社学 射圃 学田附〉
- 卷八 武备志一 兵制 〈马政 驿铺附〉
- 卷九 官爵志一 封爵表 〈傅附〉
- 卷十 官爵志二 职官表 〈名宦傅附〉
- 卷十一 人物志一 选举表
- 卷十二 人物志二 忠勋 〈官业附〉
- 卷十三 人物志三 笃行 〈文苑 隐逸 方技 仙释 侨寓附〉
- 卷十四 人物志四 列女传 孝女 贞女 烈女 烈妇 节妇 〈未合例贞节附〉
- 卷十五 艺文志一 文
- 卷十六 艺文志二 诗
- 卷十七 杂志一 祥异 〈人瑞附〉
- 卷十八 杂志二 集览
- 卷十九 杂志三 拾遗
- 卷二十 杂志四 辨讹
- 附录
-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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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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