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条例
一、其前资官及新出身,并请不限选数任集,庶有才不滞,官得其人。
一、不习经书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人出身以后,当宜习法,其判问请皆问以时事疑狱,令约律文断决。其有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宏雅,超然出群,为第一等。其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粲然可观,为第二等。判断依法,颇有文彩,为第三等。颇约法式,直书可否,言虽不文,其理无失,为第四等。此外不收。但如曹判及书题,如此则可,不得拘以声势文律,翻失其真。故合于理者,数句亦收;乖于理者,词多亦舍。其倩人暗判,人闲谓之判罗,此最无耻,请榜示以惩之。
一、其授试官及员外等官,悉不许选,恐抱才者负屈。若并分集,则侥幸者颇多。当酌事宜,取其折中。请令送所在审加勘责,但无偷滥并准出身人例试判送省。授官日以九品八品官请同黄衣选人例,七品六品官依前资解褐官例,四品五品依前资第二正官例。其官好恶,约判之工拙也。
一、旧法四品五品官不复试判者,以其历任既久,经试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识,不可复为伪滥矣。自有兵难,仕进多门,侥幸超擢,不同往日。并请试判,待三五年举选路清,然后任依旧法。其曾经登科及有清白状,并曾任台省官,并诸司长官已经选择,并不试,依常例处分。
一、每年天下选人欲赴来冬选,则今秋九月,依举人召集审勘,责绝其奸滥。试时长吏亲自监临,皆令相远,绝其口授及替代。其第四等以上封送省,皆依举人例处置。吏部计天下阙员讫,即重考天下所送判审定等第讫。从上等据本色人数收人具名下本道观察使追之,限十月内到,并重试之讫,取州试判类,其书踪及文体有伪滥者,准法处分。其合留者,依科目资序,随稳便注拟。
一、其两都选人,不比外州,请令省司自试。隔年先试,一同外州。东都选人判亦将就上都考定等第,兼类会人数,明年依例追集重试之。还以去秋所底,验其书踪及词理,则隔年计会替代,事亦难为。
一、兵兴以来,士人多去乡土,既因避难,所在寄居。必欲网罗才能,隔年先试,令归本贯,为弊更深。其诸色举选人,并请准所在寄庄寄住处投状请试。举人既不虑伪滥,其选人但勘会符告,并责重保。知非伪滥,即准例处分。
一、宏词拔萃,以甄逸才;进士明经,以长学业。并请依常年例,其平选判入第二等,亦任超资授官。
一、诸以荫绪优劳准敕授官者,如判劣恶者,请授员外官。待稍习法理,试判合留,依资授正员官。
一、诸合授正员官人,年不满三十,请授无职事京官,及州府参军,不得授职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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