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人條例
一、其前資官及新出身,並請不限選數任集,庶有才不滯,官得其人。
一、不習經書史,無以立身;不習法理,無以效職。人出身以後,當宜習法,其判問請皆問以時事疑獄,令約律文斷決。其有既依律文,又約經義,文理宏雅,超然出群,為第一等。其斷以法理,參以經史,無所虧失,粲然可觀,為第二等。判斷依法,頗有文彩,為第三等。頗約法式,直書可否,言雖不文,其理無失,為第四等。此外不收。但如曹判及書題,如此則可,不得拘以聲勢文律,翻失其真。故合於理者,數句亦收;乖於理者,詞多亦舍。其倩人暗判,人閑謂之判羅,此最無恥,請榜示以懲之。
一、其授試官及員外等官,悉不許選,恐抱才者負屈。若並分集,則僥幸者頗多。當酌事宜,取其折中。請令送所在審加勘責,但無偷濫並準出身人例試判送省。授官日以九品八品官請同黃衣選人例,七品六品官依前資解褐官例,四品五品依前資第二正官例。其官好惡,約判之工拙也。
一、舊法四品五品官不複試判者,以其曆任既久,經試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識,不可複為偽濫矣。自有兵難,仕進多門,僥幸超擢,不同往日。並請試判,待三五年舉選路清,然後任依舊法。其曾經登科及有清白狀,並曾任台省官,並諸司長官已經選擇,並不試,依常例處分。
一、每年天下選人慾赴來冬選,則今秋九月,依舉人召集審勘,責絕其奸濫。試時長吏親自監臨,皆令相遠,絕其口授及替代。其第四等以上封送省,皆依舉人例處置。吏部計天下闕員訖,即重考天下所送判審定等第訖。從上等據本色人數收人具名下本道觀察使追之,限十月內到,並重試之訖,取州試判類,其書蹤及文體有偽濫者,準法處分。其合留者,依科目資序,隨穩便注擬。
一、其兩都選人,不比外州,請令省司自試。隔年先試,一同外州。東都選人判亦將就上都考定等第,兼類會人數,明年依例追集重試之。還以去秋所底,驗其書蹤及詞理,則隔年計會替代,事亦難為。
一、兵興以來,士人多去鄉土,既因避難,所在寄居。必欲網羅才能,隔年先試,令歸本貫,為弊更深。其諸色舉選人,並請準所在寄莊寄住處投狀請試。舉人既不慮偽濫,其選人但勘會符告,並責重保。知非偽濫,即準例處分。
一、宏詞拔萃,以甄逸才;進士明經,以長學業。並請依常年例,其平選判入第二等,亦任超資授官。
一、諸以蔭緒優勞準敕授官者,如判劣惡者,請授員外官。待稍習法理,試判合留,依資授正員官。
一、諸合授正員官人,年不滿三十,請授無職事京官,及州府參軍,不得授職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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