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鄂军第三师长报白朗部队流窜随县请北京陆军部、参谋部转调队伍兜剿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密电
鄂军第三师长 王安澜
中华民国2年(1913年)4月23日
1913年4月23日

特急。北京陆军部、参谋部钩鉴:

拱密。电已向都督取索电本待译。顷接驻随县胡团长及李知事报称:“团长率部队百五十名攻击天河口,奈该地均系崇山峻岭,贼伏四出,陡冲抗战及五时之久,苦于官兵子弹缺乏,兵力单薄,贼兵凶猛异常,恃用白兵直闯乱杀,官兵支持不住,以是溃败。团长暨所带连排长五六人,均受重伤,兵士受伤十馀人,死司务长一人。据掳去士兵称:“该匪首名白朗,身着黄衣、老于军务,于释回土兵且给川资。并查受伤兵士系德国快枪……”等情。当经本师飞饬该团固守高城要溢,一面由本师派步队三百押送子弹前往应援;一面电饬襄阳派步队四百人驰往随属三合店等要隘驻守,以防蔓延内窜。应请贵部电饬河南都督迅派桐柏附近队伍兜剿。再查,该匪多系退伍兵士附和其间。

专此电闻。并乞指示。

湖北第三师师长王安澜。漾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