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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荷之战荷兰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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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郑荷之战荷兰降书 1662年
明郑、荷兰

荷兰人给郑成功和约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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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都要把所造成的一切仇恨遗忘。

2. 热兰遮城及其城外的工事、大炮及其他武器,粮食、商品、货币及所有其他物品,凡属于公司的都要交给国姓爷。

3. 米、面包、葡萄酒、烧酒、肉、咸肉、油、醋、绳子、帆布、沥青、柏油、锚、火药、子弹、火绳及其他物品,凡所有被包围者从此地到巴达维亚的航程中所必需者,上述长官及议员们得以自上述公司的物品中,毫无阻碍地装进在泊船处及海边的荷商联合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船。

4. 属于在福尔摩沙这城堡里的,以及在这战争中被带去其他地方的荷兰政府特殊人物的所有动产,经国姓爷的授权者检验之后,得以毫无短缺地装进上述的船。

5. 除了上述物品之外,28位众议会的议员们,每位得以带走200个两盾半银币。此外有20个人,即已婚的、单位主管及比较重要的人,合计带走1000个两盾半银币。

6. 军人经过检查之后,可以带走他们的全部物品及货币,并依我们的习俗,全副武装,举著打开的旗子、燃著火绳、子弹上膛,打著鼓出去上船。

7. 福尔摩沙的汉人之中,还有人向公司负债的,他们负债的金额和原因,或因租赁或因其他缘故,都将从公司的簿记中抄录出来,交给国姓爷。

8. 这政府全部文件簿记,现在都得以带往巴达维亚。

9. 所有的公司职员、自由民、妇女、儿童、男奴、女奴,在这战争中落在国姓爷领域里且尚在福尔摩沙的,国姓爷将从今日起8至10日内交给上述的船,那些在中国的,也要尽快送来交给上述的船。对于那些不在国姓爷的领域里而仍在福尔摩沙的公司其他人员,也要立刻给予通行证,以便去搭乘公司的船。

10. 国姓爷要把他所夺去的船上的4只小艇及其附属设备立刻还给公司。

11. 国姓爷也要安排足够的船给公司,以便运送人员和物品到巴达维亚。

12. 农产品、牛和其他家畜以及其他为公司人员停留期间所需要的各类食物,要由国姓爷的部下以合理的价格,从今日起每天充足地供应给公司的上述人员。

13. 在公司人员遗留在此地或未上船以前,国姓爷的兵士或其他部下,如果不是为公司工作而来,谁也不得越过目前用篮堡或该殿下的阵地所形成的界线,来接近这城堡或其城外工事。

14. 在荷兰东印度公司人员撤离以前,城堡将只挂一面白旗。

15. 仓库监督官在其他人员和物品都上船之后,将留在城堡里2至3天,然后才和人质一起上船。

16. 国姓爷将派官员或将官 Ongkim 及其幕僚 Punpauw Jamosie 为人质,于本条约经双方各按本国的方式签字、盖章和宣誓之后,立刻送去停在泊船处的一艘公司的船。相对的,公司将派这政府的副首长 Joan Oetgens van Waveren 及众议会议员 David Harthouwer 为人质,到大员市镇国姓爷那里,他们将各留在上述二个地方,直到一切按照条约内容确实履行完毕。

17. 国姓爷被囚在这城堡里的人,或被囚在此地泊船处公司船里的俘虏,将和我们被囚在国姓爷的领域里的俘虏交换。

18. 本条约如有误会或确有需要而在此被遗漏之重要事项,将由双方基于能为对方接受的共识,可立刻修正之。

1662年2月1日在大员的热兰遮城里

签名者:Frederick Coijett(揆一)等28人

郑成功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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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同意双方发生过的所有问题都已经过去,不再存在,而且不再去想那些问题。

2. 按照所说的,该城堡所有的大炮、小炮、弹药、现款以及全部商品,都要毫无例外的交给我。

3. 米、烧酒、醋、油、肉、咸肉、面包、绳子、帆布、沥青、柏油、火药、子弹、火绳等物品,各船得携带航行途中所需要的数量。

4. 所有的平民其财物家私,经检验后都得以装上船。

5. 对那28个人,每人准予携带 200个两盾半银币;对其他那 20个较高阶的人,准予合计携带 1000个两盾半银币。

6. 兵士准予携带他们的行李不受骚扰地上船;并得以全副武装,点燃火绳、子弹上膛、旗子打开并打鼓等。

7. 你们得以将公司簿记文件中有关债务的资料,或租赁的或商品的,要抄录交出来。

8. 所有的荷兰人,男的、女的、孩童、黑人,都将于8至10日内送到船里,还在我方的地方官及其他人,也将不例外地都交还你们;而且,那些可能在此地或其他地方躲藏尚未露面的人,也将同样平安地交还给你们。

9. 那5只被我们取得的小艇,将归还你们。

10. 各种船都将准予用来运送荷兰人上船。

11. 将命令兵士不得前往城堡附近,也不得有骚扰或暴力行为。

12. 在和约签订以前,该城堡得以挂一面白旗。

13. 该城堡里的要员们须于3日内将他们的事务处理完毕、并进入船里。

14. 双方为此必须互换书面的条约,该书面的条约须经宣誓,并由重要人物签名;为达此目的,双方须互换人质。

15. 所有还在该城堡里的汉人须全部释放,同样,在我们这边还活著的荷兰人也将予以释放。

16. 如果还有任何细节在此被遗忘的,将予另行商讨。

大明永历1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