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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荷之戰荷蘭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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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鄭荷之戰荷蘭降書 1662年
明鄭、荷蘭

荷蘭人給鄭成功和約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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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都要把所造成的一切仇恨遺忘。

2. 熱蘭遮城及其城外的工事、大砲及其他武器,糧食、商品、貨幣及所有其他物品,凡屬於公司的都要交給國姓爺。

3. 米、麵包、葡萄酒、燒酒、肉、鹹肉、油、醋、繩子、帆布、瀝青、柏油、錨、火藥、子彈、火繩及其他物品,凡所有被包圍者從此地到巴達維亞的航程中所必需者,上述長官及議員們得以自上述公司的物品中,毫無阻礙地裝進在泊船處及海邊的荷商聯合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船。

4. 屬於在福爾摩沙這城堡裡的,以及在這戰爭中被帶去其他地方的荷蘭政府特殊人物的所有動產,經國姓爺的授權者檢驗之後,得以毫無短缺地裝進上述的船。

5. 除了上述物品之外,28位眾議會的議員們,每位得以帶走200個兩盾半銀幣。此外有20個人,即已婚的、單位主管及比較重要的人,合計帶走1000個兩盾半銀幣。

6. 軍人經過檢查之後,可以帶走他們的全部物品及貨幣,並依我們的習俗,全副武裝,舉著打開的旗子、燃著火繩、子彈上膛,打著鼓出去上船。

7. 福爾摩沙的漢人之中,還有人向公司負債的,他們負債的金額和原因,或因租賃或因其他緣故,都將從公司的簿記中抄錄出來,交給國姓爺。

8. 這政府全部文件簿記,現在都得以帶往巴達維亞。

9. 所有的公司職員、自由民、婦女、兒童、男奴、女奴,在這戰爭中落在國姓爺領域裡且尚在福爾摩沙的,國姓爺將從今日起8至10日內交給上述的船,那些在中國的,也要儘快送來交給上述的船。對於那些不在國姓爺的領域裡而仍在福爾摩沙的公司其他人員,也要立刻給予通行證,以便去搭乘公司的船。

10. 國姓爺要把他所奪去的船上的4隻小艇及其附屬設備立刻還給公司。

11. 國姓爺也要安排足夠的船給公司,以便運送人員和物品到巴達維亞。

12. 農產品、牛和其他家畜以及其他為公司人員停留期間所需要的各類食物,要由國姓爺的部下以合理的價格,從今日起每天充足地供應給公司的上述人員。

13. 在公司人員遺留在此地或未上船以前,國姓爺的兵士或其他部下,如果不是為公司工作而來,誰也不得越過目前用籃堡或該殿下的陣地所形成的界線,來接近這城堡或其城外工事。

14. 在荷蘭東印度公司人員撤離以前,城堡將只掛一面白旗。

15. 倉庫監督官在其他人員和物品都上船之後,將留在城堡裡2至3天,然後才和人質一起上船。

16. 國姓爺將派官員或將官 Ongkim 及其幕僚 Punpauw Jamosie 為人質,於本條約經雙方各按本國的方式簽字、蓋章和宣誓之後,立刻送去停在泊船處的一艘公司的船。相對的,公司將派這政府的副首長 Joan Oetgens van Waveren 及眾議會議員 David Harthouwer 為人質,到大員市鎮國姓爺那裡,他們將各留在上述二個地方,直到一切按照條約內容確實履行完畢。

17. 國姓爺被囚在這城堡裡的人,或被囚在此地泊船處公司船裡的俘虜,將和我們被囚在國姓爺的領域裡的俘虜交換。

18. 本條約如有誤會或確有需要而在此被遺漏之重要事項,將由雙方基於能為對方接受的共識,可立刻修正之。

1662年2月1日在大員的熱蘭遮城裡

簽名者:Frederick Coijett(揆一)等28人

鄭成功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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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同意雙方發生過的所有問題都已經過去,不再存在,而且不再去想那些問題。

2. 按照所說的,該城堡所有的大砲、小砲、彈藥、現款以及全部商品,都要毫無例外的交給我。

3. 米、燒酒、醋、油、肉、鹹肉、麵包、繩子、帆布、瀝青、柏油、火藥、子彈、火繩等物品,各船得攜帶航行途中所需要的數量。

4. 所有的平民其財物家私,經檢驗後都得以裝上船。

5. 對那28個人,每人准予攜帶 200個兩盾半銀幣;對其他那 20個較高階的人,准予合計攜帶 1000個兩盾半銀幣。

6. 兵士准予攜帶他們的行李不受騷擾地上船;並得以全副武裝,點燃火繩、子彈上膛、旗子打開並打鼓等。

7. 你們得以將公司簿記文件中有關債務的資料,或租賃的或商品的,要抄錄交出來。

8. 所有的荷蘭人,男的、女的、孩童、黑人,都將於8至10日內送到船裡,還在我方的地方官及其他人,也將不例外地都交還你們;而且,那些可能在此地或其他地方躲藏尚未露面的人,也將同樣平安地交還給你們。

9. 那5隻被我們取得的小艇,將歸還你們。

10. 各種船都將准予用來運送荷蘭人上船。

11. 將命令兵士不得前往城堡附近,也不得有騷擾或暴力行為。

12. 在和約簽訂以前,該城堡得以掛一面白旗。

13. 該城堡裡的要員們須於3日內將他們的事務處理完畢、並進入船裡。

14. 雙方為此必須互換書面的條約,該書面的條約須經宣誓,並由重要人物簽名;為達此目的,雙方須互換人質。

15. 所有還在該城堡裡的漢人須全部釋放,同樣,在我們這邊還活著的荷蘭人也將予以釋放。

16. 如果還有任何細節在此被遺忘的,將予另行商討。

大明永曆1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