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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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0年12月23日
2011年12月23日
2011年12月23日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人字第10000171850 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7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101年7月1日实施中华民国100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人字第10000171850号令发布修正名称和条文17条,自中华民国101年7月1日实施﹝原名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目的)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3 条(应提委员会议审议及报告事项)

有关重大金融制度、监理政策及维持金融市场稳定重大措施,应提本会委员会议审议及报告。

第 4 条(会议) 本会委员会议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代理主任委员职务之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本会委员会议,得邀请学者、专家及与主要议题有关之其他机关或事业派员列席,提供谘询、陈述事实或报告。

第 5 条(主任秘书)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列席本会委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之督办。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参事)

参事权责如下:

一、本会有关金融制度及监理政策之建议。

二、法规制度与重要业务之研究及谘询。

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处、室)

本会设下列处、室:

一、综合规划处,分三科办事。

二、法律事务处,分二科办事。

三、国际业务处,分二科办事。

四、资讯服务处。

五、秘书室,分二科办事。

六、人事室。

七、政风室。

八、会计室。

第 8 条(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针、年度施政计画、中程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中长程个案计画之研拟、规划及协调。

二、施政报告、重大个案计画之管制、考核及评估。

三、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研析、推动及管考。

四、金融制度与监理政策之研拟及建议。

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之研究。

六、金融业务之研究发展及改进。

七、金融动态之资讯搜集及分析。

八、本会出版品之规划、执行、审核及评估。

九、其他有关金融制度规划、研究分析及跨单位之综合规划事项。

第 9 条(法律事务处)

法律事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金融监理法规制(订)定、修正、废止之研议及审查

二、金融监理法规疑义之研议、阐释

三、金融监理法规之搜集、整理及编译。

四、金融监理法规异动之通报、统计及查

五、会计师惩戒复审案件之整理、提报及决定书之汇整。

六、诉愿案件之整理、提报及决定书之汇整。

七、其他有关本会之法律事务。

第 10 条(国际业务处)

国际业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际金融组织参与之规划、联系、协调及执行。

二、各国金融监理合作之联系及协调。

三、国际金融监理法令、制度等资料之搜集及研究。

四、重大国际金融计画专案研究与推动及重要国际资讯陈报。

五、国际金融宣传及国际媒体联系。

六、本会与我国金融市场之外文宣导资料、外文政策说帖、首长外文讲稿之研拟及重要外宾访问接待事宜。

七、驻外金融工作人员之管理。

八、国际会议之举办。

九、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事项。

第 11 条(资讯服务处)

资讯服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会资讯作业计画及预算之整体策略规划。

二、本会资讯政策及治理。

三、本会资讯统计与保险资讯之研究分析、规划及推动。

四、本会资讯业务之综合规划、管理及审议。

五、本会与所属机关资讯安全之推动、督导及执行。

六、本会与所属机关个人资料保护、政府资讯公开政策之落实及相关资讯服务管理制度之推动。

七、本会与所属机关行政资讯服务规划、管理、推动、资讯标准拟订及金融市场电子公文交换。

八、本会与所属机关共用资讯资源之规划、管理及资讯业务服务之支援。

九、资讯专题演讲与教育训练之规划及办理。

十、其他有关资讯服务事项。

第 12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五、不属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 13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会人事事项。

第 14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会政风事项。

第 15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6 条(分层负责)

本会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7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