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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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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訂定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
2011年12月23日
2011年12月23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10000171850 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7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10000171850號令發布修正名稱和條文17條,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1日實施﹝原名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目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應提委員會議審議及報告事項)

有關重大金融制度、監理政策及維持金融市場穩定重大措施,應提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及報告。

第 4 條(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每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第 5 條(主任秘書)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督辦。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參事)

參事權責如下:

一、本會有關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與重要業務之研究及諮詢。

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處、室)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法律事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國際業務處,分二科辦事。

四、資訊服務處。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第 8 條(綜合規劃處)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四、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

五、金融市場發展趨勢之研究。

六、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七、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

八、本會出版品之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

九、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9 條(法律事務處)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監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及審查

二、金融監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

三、金融監理法規之蒐集、整理及編譯。

四、金融監理法規異動之通報、統計及查

五、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六、訴願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七、其他有關本會之法律事務。

第 10 條(國際業務處)

國際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聯繫、協調及執行。

二、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

三、國際金融監理法令、制度等資料之蒐集及研究。

四、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研究與推動及重要國際資訊陳報。

五、國際金融宣傳及國際媒體聯繫。

六、本會與我國金融市場之外文宣導資料、外文政策說帖、首長外文講稿之研擬及重要外賓訪問接待事宜。

七、駐外金融工作人員之管理。

八、國際會議之舉辦。

九、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

第 11 條(資訊服務處)

資訊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資訊作業計畫及預算之整體策略規劃。

二、本會資訊政策及治理。

三、本會資訊統計與保險資訊之研究分析、規劃及推動。

四、本會資訊業務之綜合規劃、管理及審議。

五、本會與所屬機關資訊安全之推動、督導及執行。

六、本會與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政府資訊公開政策之落實及相關資訊服務管理制度之推動。

七、本會與所屬機關行政資訊服務規劃、管理、推動、資訊標準擬訂及金融市場電子公文交換。

八、本會與所屬機關共用資訊資源之規劃、管理及資訊業務服務之支援。

九、資訊專題演講與教育訓練之規劃及辦理。

十、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第 12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3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4 條(政風室)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5 條(會計室)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6 條(分層負責)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