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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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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处务规程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处务规程
民国100年12月23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命令
2011年12月23日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人字第10000171850 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7月1日至今

  1.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人字第0970020534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8 条;并自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人字第1000017185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18 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原名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处务规程)

第 1 条(目的)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局长和副局长职责)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组、室)

本局设下列组、室:

一、法规制度组,分三科办事。

二、本国银行组,分三科办事。

三、信用合作社组,分三科办事。

四、信托票券组,分三科办事。

五、外国银行组,分三科办事。

六、金融控股公司组,分四科办事。

七、秘书室,分二科办事。

八、人事室。

九、政风室。

十、会计室。

十一、统计室。

十二、资讯室。

第 5 条(法规制度组)

法规制度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机构合并法及不属其他各组掌理相关子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业公司治理制度之规划。

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四、动产担保交易法、票据法及其相关子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五、洗钱防制法授权规定及相关配合事项之研拟。

六、银行资本适足性及资本等级管理办法、金融控股公司合并资本适足性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合事项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七、银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财务、业务资讯揭露规范之研拟。

八、其他有关法规制度事项。

第 6 条(本国银行组)

本国银行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非金融控股公司辖下一般银行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二、银行公会及财团法人台湾金融研训院之督导。

三、银行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金融资讯服务事业与征信资料处理交换服务事业之监督及管理。

四、银行负责人资格条件、发行金融债券、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国内、外分支机构之管理、非营业用办公场所及营业场所外自动化服务设备管理等银行法相关规定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五、金融机构之安全维护事宜。

六、会同交通部督导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金汇兑业务。

七、其他有关本国银行事项。

第 7 条(信用合作社组)

信用合作社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局所监督、管理机构之消费者保护政策制度之订修。

二、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推广教育之规划。

三、本局所监督、管理机构之消费者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及契约范本之规划、订修。

四、受理各银行重大偶发事件之通报。

五、存款保险条例与其相关子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六、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与该基金之规划及执行。

七、金融机构出售不良债权市场机制之规划与公正第三人之管理及考核。

八、信用合作社改制商业银行之监督及管理。

九、信用合作社法及其相关子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十、信用合作社、中华民国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之监督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关信用合作社事项。

第 8 条(信托票券组)

信托票券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票券金融管理法、信托业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及其相关子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二、工业银行设立及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办现金卡业务应注意事项、银行发行现金储值卡许可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三、中小企业银行改制之商业银行、非金融控股公司辖下之票券金融公司、工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机构与电子票证发行机构之监督及管理。

四、短期票券、信托、证券化业务、信用卡、现金卡与电子票证资讯之搜集及制度之研究。

五、票券公会、信托公会之督导。

六、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交割制度之规划及管理。

七、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前置协商机制之督导。

八、其他有关信托票券事项。

第 9 条(外国银行组)

外国银行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子行及代表人办事处之监督及管理。

二、大陆地区商业银行或陆资银行在台湾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及分行之审查及管理。

三、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及其相关子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四、外国银行分行及代表人办事处设立及管理办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五、管理外汇条例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六、金融机构作业委托他人处理内部作业制度及程序办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七、银行办理财富管理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相关法规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八、国际金融事务之处理。

九、国际金融监理制度与情势发展之搜集、调查及研究。

十、其他有关外国银行事项。

第 10 条(金融控股公司组)

金融控股公司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与所属子银行、子票券公司之业务发展及监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三、金融机构整并政策之拟订及推动。

四、金融控股公司集团资本配置、风险评估之管理及合并监理政策之整合等事项。

五、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负责人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六、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减资办法及上市上柜金融机构实施库藏股注意事项之订修、废止、疑义解释之研拟。

七、其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事项。

第 11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2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项。

第 13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局政风事项。

第 14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局岁计及会计事项。

第 15 条(统计室)

统计室掌理本局统计事项。

第 16 条(资讯室)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局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本局资讯应用环境规划及管理。

三、本局资通安全规划及推动。

四、其他有关资讯事项。

第 17 条(分层负责)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8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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