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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战地政务实验区县各级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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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战地政务实验区县各级组织大纲(废止)
中华民国46年(1957年)6月5日
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中华民国 16 年 5 月 7 日 核定33条行政院台四十六内字第三〇二八号令核定施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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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金马战地政务实验区各级组织依本大纲之规定。

第二条

县为地方行政单位。

第三条

县之区域依其固有之区域,其变更或废止应由政务委员会报经国防部核准并转内政部备查。

第四条

县以下为乡镇,乡镇之划分以人口交通经济文化及自然形势为标准,由县政府拟定,并绘具团说呈请政务委员会核准并报国防部备案后,转内政部备查。

第五条

乡内之编制为村,镇内之编制为里,村里内之编制为邻,村里邻之编制以不分划原有社会经济关系为标准。

第六条

县乡镇教育、卫生、警察、民防、合作、征收等区域之划分应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第二章 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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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受政务委员会之指挥监督,综理县政。

第八条

县政府设秘书室、主计室、人事室及民政、财粮、建设、文教、地政、军事各科、设科室之多寡及职掌之分配,由政务委员会依实际需要订定,报国防部核备并转内政部备查。

第九条

县政府置主任秘书、秘书、科长、指导员、督学、技正、股长、技佐、科员、办事员、其员额官等俸给及编制,由政务委员会依实际需要拟订层报核定。

第十条

县得视实际需要设税捐稽征处(所)、警察局(科)、卫生院(所)、农业试验所、林务所、地政事务所、通讯所、均隶属县政府,其组织规程由政务委员会分别订定,报国防部核备并转内政部备查。

第十一条

县政府设县政会议,其组织及规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县政府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由政务委员会订定报国防部核定之。

第三章 乡镇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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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乡镇设乡镇公所,置乡镇长一人,受县政府之指挥监督,综理乡镇公务,置副乡镇长一人襄助之,均由县政府遴派。

第十四条

乡镇公所得视实际需要,置总干事一人、民政、户籍、财粮、建设、文教、警卫等干事各一人、助理干事、技术人员、事务人员若干人、经费不充裕地方,得酌量合并,其员额官等俸给及编制由县政府订定,呈政务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五条

乡镇公所得设调解委员会,其组织依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乡镇公所设乡务会议,其组织及规则另定之。

第四章 村里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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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村里设村里办公处,置村里长一人,受乡镇长之指挥监督处理村里公务,置副村里长一人襄助之,均由乡镇公所遴报县政府核派。

第十八条

村里办公处置干事一至二人,承村里长副村里长之命办理事务,由乡镇公所遴报县政府核派。

第十九条

邻由村里内邻接居民以十户为原则编组之,但以不分划原有社会经济关系为标准,负生活上互合作联保联防之责。

第二十条

邻置邻长一人,受村里长之指挥监督办理本邻公务,由乡镇公所遴报县政府核派。

第五章 民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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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条

县设民防总队,乡镇设大队,村里设中队。

第廿二条

民防中队为民防基层组织,得视实际需要以各种任务编成之。

第廿三条

民防组织之编组标准如左:
年龄编组标准:各种任务队为十八岁至四十五岁,儿童队为十二岁至十七岁,长队为四十六岁至五十五岁。
任务编组标准:依性别、职业、技能编配之。

第廿四条

民防总队隶属县政府,置总队长一人,由县长兼任,置副总队长一人由县政府军事科长兼任,大队置大队长一人由乡镇长兼任,置副大队长一人由副乡镇长兼任或遴员专任,中队置中队长副中队长各一人,由村里长副村里长兼任或遴员专任。

第廿五条

县政府得视需要,在财力许可范围内,于民防总队及大队设置直属大队或中队(分)队,执行警备及维持地方治安任务。

第六章 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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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条

县各级财政,依财政收支划分法之规定办理,但为适应战地财政需要得由国防部会同财政部另定办法呈报行政院核定之。

第廿七条

收入不敷之县,由政务委员会补助之。

第廿八条

县乡镇财政收支,由县政府编制总预算呈政务委员会核转国防部备案并转财政部备查。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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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条

县政府为征询民意,宣达政令,得召开谘询会议,其会议规则由政务委员会拟订呈报国防部核准并转内政部备查。

第三十条

村里办公处得召开村里民大会,其集会办法由县政府订定报政务委员会备案。

第卅一条

县长及县各级公务人员之甄选训练任免考绩,依战地法令规定。

第卅二条

县各级学校之设立及社会团体之组织,依战地政务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卅三条

本大纲自核定之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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