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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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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46年) 铨叙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76年6月2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6年(1987年)6月2日
中华民国76年(1987年)7月8日
公布于民国76年7月8日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78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17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22 年 2 月 17 日 修正第2, 9, 10条
中华民国 22 年 2 月 24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9、10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4, 9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1 月 4 日公布3.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0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6条
中华民国 30 年 8 月 21 日公布4.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33 年 7 月 29 日 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33 年 8 月 10 日公布5.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7 条
中华民国 46 年 7 月 12 日 修正第3, 4, 5, 10, 13, 15条
中华民国 46 年 7 月 26 日公布6.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3、4、5、10、13、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76 年 6 月 2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76 年 7 月 8 日公布7.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78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12条
中华民国 78 年 1 月 23 日公布8.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1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9.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00468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8 日 增订第7之1条
修正第2, 11, 2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0.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77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11、21 条条文;并增订第 7-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试院(91)考台组贰一字第 0910001374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1 日 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1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395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试院考台组贰一字第11207000341号令发布除第 2 条第 6 款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业务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条

  铨叙部掌理全国公务员之铨叙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

第二条

  铨叙部设左列各司、室、会:
  一、法规司。
  二、铨审司。
  三、特审司。
  四、退抚司。
  五、登记司。
  六、总务司。
  七、秘书室。
  八、铨叙审查委员会。

第三条

  法规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规之综合规划研究及审议事项。
  二、关于人事制度资料之搜集、编译、研究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组织法规之职称、职等审议事项。
  四、关于各机关职务之归系列等及其标准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人事机构设置及变更审核事项。
  六、关于人事管理人员任免、叙级、叙俸、考核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人事管理人员工作督导及通讯会报事项。
  八、关于公务员服务、差假事项。
  九、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十、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四条

  铨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任免、陞降、迁调及转调审查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叙级、叙俸及叙资审查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审查事项。
  四、关于公务员勋奖、激励及惩处事项。
  五、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公营事业等人员任免、陞降、迁调及转调审查事项。
  二、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公营事业等人员叙级、叙俸及叙资审查事项。
  三、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公营事业等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审查事项。
  四、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退抚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险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退休审核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抚恤审核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保障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养老事项。
  六、关于公务人员福利事项。
  七、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登记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进修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力评估、调查及人才储备事项。
  四、关于公务员人事资料之搜集、查证、登记、处理及统一管理事项。
  五、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书之收发、分配、缮校、印信典守及部令发布事项。
  二、关于档案管理事项。
  三、关于经费之出纳保管事项。
  四、关于事务管理及公产、公物保管事项。
  五、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机要文件之处理、保管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复核、汇呈事项。
  三、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四、关于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新闻发布、公共关系联系事项。
  六、关于施政计画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项。
  七、关于文书稽催查询事项。
  八、不属于各司、会、室主管事项之分办。
  九、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铨叙审查委员会掌理关于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职务之归系列等,重大奖惩疑义、人事人员任免、叙级、叙俸、储备人员任用资格案件之复核,与其他重要铨叙事项之解释及交议事项。

第十一条

  铨叙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二条

  铨叙部置主任秘书一人,研究委员四人,参事六人至八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司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司长六人,专门委员八人至十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其中专门委员二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视察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三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二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分析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五十八人至六十八人,助理设计师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三十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八人至十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雇员六人。

第十三条

  铨叙审查委员会,以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司长、有关之副司长、主任、科长组成,政务次长为主席,部长并得指定专门委员若干人参加。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铨叙部设法规委员会,以次长、参事、有关单位主管及部长指定之人员组成,以政务次长为主任委员,掌理有关法律及行政规章修(增)订之审议及编纂事项。所需工作人员由部长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五条

  铨叙部设电子处理资料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办理电子计算机之管理及运用有关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铨叙部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本部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七条

  铨叙部设会计室、统计室,置会计主任、统计主任各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八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九条

  铨叙部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考试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由部长聘请专家学者或指定有关人员为委员。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条

  铨叙部处务规程,由铨叙部拟订,报请考试院核定。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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