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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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7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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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铨叙部掌理全国公务员之铨叙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
第二条
- 铨叙部设左列各司、室、会:
- 一、法规司。
- 二、铨审司。
- 三、特审司。
- 四、退抚司。
- 五、登记司。
- 六、总务司。
- 七、秘书室。
- 八、铨叙审查委员会。
第三条
- 法规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规之综合规划研究及审议事项。
- 二、关于人事制度资料之搜集、编译、研究事项。
- 三、关于各机关组织法规之职称、职等审议事项。
- 四、关于各机关职务之归系列等及其标准之审议事项。
- 五、关于人事机构设置及变更审核事项。
- 六、关于人事管理人员任免、叙级、叙俸、考核之审核事项。
- 七、关于人事管理人员工作督导及通讯会报事项。
- 八、关于公务员服务、差假事项。
- 九、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 十、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四条
- 铨审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人员任免、陞降、迁调及转调审查事项。
- 二、关于公务人员叙级、叙俸及叙资审查事项。
- 三、关于公务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审查事项。
- 四、关于公务员勋奖、激励及惩处事项。
- 五、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 特审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公营事业等人员任免、陞降、迁调及转调审查事项。
- 二、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公营事业等人员叙级、叙俸及叙资审查事项。
- 三、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公营事业等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审查事项。
- 四、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
- 退抚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险及其他相关事项。
- 二、关于公务人员退休审核事项。
- 三、关于公务人员抚恤审核事项。
- 四、关于公务人员保障事项。
- 五、关于公务人员养老事项。
- 六、关于公务人员福利事项。
- 七、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 登记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事项。
- 二、关于公务人员进修事项。
- 三、关于公务人力评估、调查及人才储备事项。
- 四、关于公务员人事资料之搜集、查证、登记、处理及统一管理事项。
- 五、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文书之收发、分配、缮校、印信典守及部令发布事项。
- 二、关于档案管理事项。
- 三、关于经费之出纳保管事项。
- 四、关于事务管理及公产、公物保管事项。
- 五、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机要文件之处理、保管事项。
-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复核、汇呈事项。
- 三、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 四、关于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 五、关于新闻发布、公共关系联系事项。
- 六、关于施政计画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项。
- 七、关于文书稽催查询事项。
- 八、不属于各司、会、室主管事项之分办。
- 九、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 铨叙审查委员会掌理关于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职务之归系列等,重大奖惩疑义、人事人员任免、叙级、叙俸、储备人员任用资格案件之复核,与其他重要铨叙事项之解释及交议事项。
第十一条
- 铨叙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二条
- 铨叙部置主任秘书一人,研究委员四人,参事六人至八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司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司长六人,专门委员八人至十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其中专门委员二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视察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三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二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分析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五十八人至六十八人,助理设计师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三十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八人至十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雇员六人。
第十三条
- 铨叙审查委员会,以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司长、有关之副司长、主任、科长组成,政务次长为主席,部长并得指定专门委员若干人参加。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 铨叙部设法规委员会,以次长、参事、有关单位主管及部长指定之人员组成,以政务次长为主任委员,掌理有关法律及行政规章修(增)订之审议及编纂事项。所需工作人员由部长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五条
- 铨叙部设电子处理资料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办理电子计算机之管理及运用有关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 铨叙部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本部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七条
- 铨叙部设会计室、统计室,置会计主任、统计主任各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八条
-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九条
- 铨叙部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考试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由部长聘请专家学者或指定有关人员为委员。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条
- 铨叙部处务规程,由铨叙部拟订,报请考试院核定。
第二十一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