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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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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46年) 銓敘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76年6月2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76年(1987年)6月2日
中華民國76年(1987年)7月8日
公布於民國76年7月8日
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78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22 年 2 月 17 日 修正第2, 9, 10條
中華民國 22 年 2 月 24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9、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4, 9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4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0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30 年 8 月 21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29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33 年 8 月 10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 46 年 7 月 12 日 修正第3, 4, 5, 10, 13, 15條
中華民國 46 年 7 月 26 日公布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4、5、10、13、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8 日公布7.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23 日公布8.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9.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00468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增訂第7之1條
修正第2, 11, 2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0.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7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1、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91)考台組貳一字第 0910001374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9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207000341號令發布除第 2 條第 6 款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業務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條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第二條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會:
  一、法規司。
  二、銓審司。
  三、特審司。
  四、退撫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秘書室。
  八、銓敘審查委員會。

第三條

  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職等審議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六、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敘級、敘俸、考核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八、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
  九、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十、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四條

  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敘級、敘俸及敘資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勛獎、激勵及懲處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五條

  特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公營事業等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公營事業等人員敘級、敘俸及敘資審查事項。
  三、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公營事業等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六條

  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撫卹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養老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福利事項。
  七、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七條

  登記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進修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力評估、調查及人才儲備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人事資料之蒐集、查證、登記、處理及統一管理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八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部令發布事項。
  二、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關於事務管理及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五、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複核、彙呈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六、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八、不屬於各司、會、室主管事項之分辦。
  九、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理關於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職務之歸系列等,重大獎懲疑義、人事人員任免、敘級、敘俸、儲備人員任用資格案件之複核,與其他重要銓敘事項之解釋及交議事項。

第十一條

  銓敘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二條

  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研究委員四人,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中專門委員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視察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八人至六十八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六人。

第十三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以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有關之副司長、主任、科長組成,政務次長為主席,部長並得指定專門委員若干人參加。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銓敘部設法規委員會,以次長、參事、有關單位主管及部長指定之人員組成,以政務次長為主任委員,掌理有關法律及行政規章修(增)訂之審議及編纂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銓敘部設電子處理資料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電子計算機之管理及運用有關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銓敘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銓敘部設會計室、統計室,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八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九條

  銓敘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考試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有關人員為委員。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條

  銓敘部處務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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