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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事田森玉报告汉口排日冲突次日情形与拟搭船离开致陆军部总务厅机要科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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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汉口晚间排日熄灯冲突致陆军部次长函 田森玉致机要科刘少松函
中华民国4年(1915年)5月15日
1915年5月15日

科长钩鉴:

敬禀者,窃森玉因襄河水涨阻止汉口,适逢其会,不由不报当日情形于次长,实非图功也。十四日秩序如常,晚间军队梭巡不息,前后花楼口以及入租界之路,悉设驻哨槃查甚严。至十二钟后,即不准人入租界。镇守使亲自巡查,自桥口以至租界街市,所关中日交涉传单贴壁者概行毁去,所打伤日人已入医院,现在日人并无何等无礼表示,安居租界。所有在中界店铺业已钉锁,前花楼口内三井洋行,并未受闹,现在生意照常。惟日人对中国人云,深戚到处若此大为欢迎。可免交易之劳,足致利倍万金。森玉细推何常不然,如五显庙丸三小药店,不怕有五百元之资本,自排货风起无上门者,几几乎断炊。前日一夜买去,闻丸三日人要五万元一个不让,中国人民之程度令忧,时者气死。汉口救国捐有起色,今闻和平了结,云不打仗了要钱何用,爱国知识若是不忘,何待今日。见襄河水平,森玉拟于明搭船离汉。

耑此谨禀。伏乞

钧鉴

森玉谨上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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