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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人员服制规则 (民国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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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人员服制规则 (民国26年) 铁路人员服制规则
民国57年12月12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交通部
1968年12月12日

  1.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前铁道部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交通部(57)交参字第 5712-0457 号令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1B000107号令发布废止

第 1 条

铁路人员之服制,除铁路警察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2 条

铁路人员执行职务或接受在职训练,应一律穿著制服。

第 3 条

铁路人员之制服质料,以采用国产品为原则。

第 4 条

铁路人员之帽式如左:
一 形式:硬军帽式。
二 颜色:深铁灰色。
三 帽檐:革质或漆布,外表黑色,里面灰色。
四 帽绊:黑线宽一公分,两端缀铜钮直径一公分。
五 帽墙:除各铁路火车站站长加围红色布条外,其馀一律本色。
六 帽徽:上为国徽搪瓷质料,下附飞轮塑胶质料,飞轮中嵌以铁路徽标志。

第 5 条

铁路人员之服式如左:
一 男性外勤者为军常服式铁路装及平领式铁路装,内勤者为西服式。
二 女性不作分内外勤均为短衫裙,衫长齐臀,袖长齐腕,裙长过膝,上衣正面西式钮扣四颗,左上方口袋一个,袋盖直径一五公分,颜色与衣裤同。
三 各类制服颜色为冬季深铁灰色,夏季浅铁灰色,制服钮扣一律用铁路标志之铜质钮扣。

第 6 条

铁路外勤人员应佩带“职称识别证”,用塑胶制成,长方形,长七.七公分,宽二.五公分,证上周围为金线方框,长七.二公分,宽二公分,框内右端为铁路标志,标志左端由右至左书写职称,表明其职务。

第 7 条

铁路人员之外套长度过膝,正面单排钮扣四颗,深灰色,其质料得因地区气候之需要,由各铁路自行决定之。

第 8 条

铁路人员之雨衣与外套同式,深蓝色。

第 9 条

铁路人员之鞋靴均为黑色。

第 10 条

铁路人员之制服换季日期,由各铁路以命令行之。

第 11 条

铁路人员之制服保管年限及核发核销办法,由各铁路另定之。

第 12 条

铁路人员如因本身工作之特殊或气候需要事实上不便穿著制服时,得由各铁路另行制发适用之工作服,并将式样报请直属主管机关备查。
专用铁路人员如因本身所营事业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但兼营客货运输之专用铁路,其外勤人员之制服应尽可能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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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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