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人員服制規則 (民國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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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人員服制規則 (民國26年) 鐵路人員服制規則
民國57年12月12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交通部
1968年12月12日

  1.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前鐵道部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交通部(57)交參字第 5712-0457 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107號令發布廢止

第 1 條

鐵路人員之服制,除鐵路警察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鐵路人員執行職務或接受在職訓練,應一律穿著制服。

第 3 條

鐵路人員之制服質料,以採用國產品為原則。

第 4 條

鐵路人員之帽式如左:
一 形式:硬軍帽式。
二 顏色:深鐵灰色。
三 帽簷:革質或漆布,外表黑色,裡面灰色。
四 帽絆:黑線寬一公分,兩端綴銅鈕直徑一公分。
五 帽牆:除各鐵路火車站站長加圍紅色布條外,其餘一律本色。
六 帽徽:上為國徽搪瓷質料,下附飛輪塑膠質料,飛輪中嵌以鐵路徽標誌。

第 5 條

鐵路人員之服式如左:
一 男性外勤者為軍常服式鐵路裝及平領式鐵路裝,內勤者為西服式。
二 女性不作分內外勤均為短衫裙,衫長齊臀,袖長齊腕,裙長過膝,上衣正面西式鈕扣四顆,左上方口袋一個,袋蓋直徑一五公分,顏色與衣褲同。
三 各類制服顏色為冬季深鐵灰色,夏季淺鐵灰色,制服鈕扣一律用鐵路標誌之銅質鈕扣。

第 6 條

鐵路外勤人員應佩帶「職稱識別證」,用塑膠製成,長方形,長七.七公分,寬二.五公分,證上周圍為金線方框,長七.二公分,寬二公分,框內右端為鐵路標誌,標誌左端由右至左書寫職稱,表明其職務。

第 7 條

鐵路人員之外套長度過膝,正面單排鈕扣四顆,深灰色,其質料得因地區氣候之需要,由各鐵路自行決定之。

第 8 條

鐵路人員之雨衣與外套同式,深藍色。

第 9 條

鐵路人員之鞋靴均為黑色。

第 10 條

鐵路人員之制服換季日期,由各鐵路以命令行之。

第 11 條

鐵路人員之制服保管年限及核發核銷辦法,由各鐵路另定之。

第 12 條

鐵路人員如因本身工作之特殊或氣候需要事實上不便穿著制服時,得由各鐵路另行製發適用之工作服,並將式樣報請直屬主管機關備查。
專用鐵路人員如因本身所營事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兼營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其外勤人員之制服應儘可能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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