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线测量规则 (民国68年)
← | 铁路路线测量规则 (民国54年) | 铁路路线测量规则 民国68年1月19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交通部 1979年1月19日 |
铁路路线测量规则 (民国95年) |
|
第 一 章 总则
[编辑]第 1 条
本规则依铁路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铁路路线之测量,除依铁路建筑技术规范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规则所称测量,指踏勘、初测及定测。
第 4 条
测量距离数量之单位,应为标准度量衡制。
第 5 条
测量图表之文字说明,除缩写符号 (附表一) 外,应以中文为主。
(備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五) 16024-16027 页)
第 6 条
铁路路线之测量,除踏勘外,初测应就导线、水平及地形,定测应就中线 、水平、地形及横断面等分组测量之。
第 二 章 踏勘 第 一 節 踏勘測量方法
第 7 条
踏勘测量除得利用航空测量外,应以罗盘仪定方向、步测或仪器测量距离 、气压计测量高度。但需作详细测量之地段,得用视距测量法。
第 二 節 路線選擇
第 8 条
经指定起讫点之路线、应选择最短最平者为最合宜,桥梁、隧道及车站之 位置亦应作适宜之选择,避免水流之冲刷及水之宣泄,并应配合所经地区 农、林、工、矿、商各业之发展。
第 9 条
桥梁中线应尽量与河岸垂直,大桥及车站以设于平直线上为原则。
第 10 条
选择路线,除注意坡度、曲线之适宜及建筑费之减省外,并应考虑左列事 项: 一 施工之难易。 二 需时之长短。 三 维时费及行车费用之多寡。 四 地质情形之良寙。 五 与其他交通水利设施之配合。 六 预留将来改良与扩充之馀地。
第 11 条
路线踏勘应尽量多测比较线,以供选线参考。
第 三 節 繪製圖件
第 12 条
平面图与纵剖面图应绘在同一张上,图宽七十五公分,上部画平面,下部 画纵剖面,用腊布描制。
第 13 条
平面图应表示左列事项: 一 导线及其里程与方向。该方向以磁针北为准。 二 路线。计画路线与踏勘导线相距甚远,应用虚线将路线划出。 三 等高线。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线将地形大略表出。 四 村镇及地名。 五 河流名称及方向。 六 森林及耕种情形。 七 原有交通情形。
第 14 条
纵剖面图应表示左列事项: 一 导线之里程及其纵剖面。 二 计画路线高度与踏勘导线如相差甚远,应将路线纵剖面用虚线画出,
必要時並應在圖上將路線情形詳細註明。
三 村镇地名及其高度。 四 重要桥梁之长度及其河名。 五 重要隧道之长度及其山名。 六 较长之大坡度。
第 15 条
绘制图件应以踏勘路线之起点自左向右绘制。
第 16 条
水平基面应以吴淞潮位零点为标准,如情形特殊,得予假定。但须注意路 线之高度,不宜有负数,并须设立水平样点 (BM) ,以便互相连接。
第 17 条
踏勘图件应加封面记明左列事项: 一 某区某线某段踏勘图。 二 某处至某处共长若干公里。 三 比例尺。平面图二万五千分之一,纵剖面图长度二万五千分之一,高
度五千分之一。
四 踏勘日期。中华民国○○年○○月○○日开始○○年○○月○○日勘
竣。
五 踏勘者某区某踏勘队队长及队员姓名。
第 四 節 填製表報
第 18 条
踏勘时应填左列各表: 一 河流概况表。 二 山脉概况表。 三 桥梁表。 四 隧道表。 五 车站长。 六 土石方概算表。 七 坡度曲线概算表。 八 沿线经济调查表。 九 沿线运输情况表。 一○ 沿线材料工价调查表。 一一 沿线地质调查表。
第 19 条
踏勘进行状况应作日志,并汇订成册,以备查核。
第 20 条
踏勘完毕,应就左列事项编制总报告,复印二份连同图底及沿途所摄相片 ,报送交通部。 一 踏勘工作情形。 二 路线工作情形。并附平面图及第十八条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 沿线经济情形。并附第十八条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 比较线概况。并附第十八条第十一表。 五 建筑费概算。 六 踏勘结论。
第 21 条
总报告应加封面,其款式如左: 一 某区、某线、某段踏勘总报告。 二 某处至某处共长若干公里。 三 踏勘日期。中华民国○○年○○月○○日开始○○年○○月○○日勘
竣。
四 踏勘队长署名签章。
第 三 章 初測 第 一 節 初測目的及路線選擇
第 22 条
初测之目的应以踏勘结论所得路线,绘制其附近地形及其附著物详图,作 为纸上定线、初步概算及将来定测之根据,必要时得多测比较线,以资研 究。
第 23 条
坡度及曲线之限制,应以踏勘结果为准,非有特殊理由,不得变更。
第 24 条
路基高度应在最高洪水位之上至少六公寸,路线经过平川地带不受洪水淹 没之处,路堤之最低高度应尽量较地面高出一公尺。
第 25 条
选定路线,应顾及将来行车之有利条件。
第 26 条
路线初测除施测选线及绘图外,并应就沿线之经济,运输情况及材料、工 价等予以调查。
第 二 節 導線組
第 27 条
经纬仪所经之导线宜与将来之路线尽量接近,如为便于测量而必须分离时 ,地形组应配合加宽地形范围。
第 28 条
导线交叉点之木桩应书 (IP) 之号数、线别公里公尺数,并应将该地点 之位置详细记载,以便查寻。例如: (IP) 15,A,5○ 923. 58, (IP) 15指第十五号交叉点,A指线别,五十指公里数*92 3.58指公尺数。
第 29 条
导线木桩,每隔四十公尺钉立一根,地形复杂处,每隔二十公尺处一根, 必要时并得增加,以为水平组地形组之用,如地形测量系用视距法施测者 ,导线木桩可酌量减少,所有导线木桩均应注明线别及其公里公尺数,以 便查考。
第 30 条
测量开始时应视测天文以定正北之方向,此后每隔四十公里至少视测一次 ,以校正之。
第 31 条
导线角度应读至二十秒或三十秒,每线之磁针方向应记载于导线簿中,以 供参考。
第 32 条
导线长度,应以钢尺量至公分为止或用测距仪器测之,遇有特殊情形时, 得用三角法求之。
第 三 節 水平組
第 33 条
导线长度及交叉点高度,在可能范围内应用视距法核对之。
第 34 条
水平标点应每隔一公里设立一处,遇重要桥梁或隧道,应增设之。
第 35 条
水平标点,应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树根等不易变动之物,如无可利用时,应 以大木桩为之,并应设在路线附近较偏僻地点,以免被人移动。
第 36 条
各水平标点 (BM) 应书明号数及高度,并于水平簿中详载其设立位置, 以便查寻。
第 37 条
水平转点 (TP) 水平标点 (BM) 及导线交叉 (IP) 之高度,以桩顶 为标准,读至公厘,导线木桩之高度,以桩前之地面高为标准,读至公分 。
第 38 条
水平之许可误差,不得超过1○VK公厘,K为水平仪所经过之公里数。
第 39 条
与路线相交或平行之河流,其最大洪水位及发生年份,普通洪水位、低水 位及平常水位,均应详确记载。
第 40 条
水平基面应参照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 四 節 地形組
第 41 条
地形测量可选用手提水平法、视距法或平板仪法。
第 42 条
地形测量应将路线两侧各约一百公尺内之地形测绘于图中,大桥两侧之地 形,其测绘距离至少应与桥长相等。 导线交叉点 (IP) 处应视需要加宽测绘。
第 43 条
接近路线之地形,其测绘应较详确,距路线较远未经实测而须绘于图中作 参考者,应以虚线表示之。
第 44 条
经纬仪及平板仪据点,均应钉立木桩,以供将来之参考。
第 45 条
遇有江河沟渠,应将水流方向及洪水流量尽量注明于图中,并载明拟用之 桥涵式样及长度,以供参考。
第 46 条
河流边线以平常水位之水边为准,地面等高线以画至河流边线为止,河岸 河底之地质情形,均应尽量详载于图中。
第 五 節 平面圖
第 47 条
绘制平面图,应以初测之起点自左向右绘制。
第 48 条
平面图比例尺为二千分之一,先用黑墨水或其他颜色之墨水绘于厚纸上, 再用黑墨水描于宽七十五公分腊布上,每节腊布,以相当于路线约二十公 里之长度为限。除纸上选定之中线须用铅笔粗虚线表示外,其他图样均以 黑墨水绘制、,测量时经纬仪所经之导线,应以较细之实线表示,将来定 线测量之中线以较粗之实线表示。其他地形表示法如图一。
第 49 条
图上之经纬距,每二百公尺应绘一条,以测量之起点为零,北及东为正, 南及西为负。
第 50 条
等高线每隔一公尺或二公尺绘一细线,每隔十公尺绘一粗线,并注明高度 ,每段路线图等高线之间隔,应采同一标准。
第 51 条
平面图除地形外,并应表示左列事项如附图一、二: 一 建筑物。 二 地名、村名、省界、县界。 三 森林及耕种情形。 四 河流名称、方向。 五 测量时经纬仪所经之导线及其方向里程。 六 测量时所定之水平标点。 七 纸上选定之中线及其方向里程。 八 选定中线上曲线之起点 (TC) 、终点 (CT) 、转向角 () 半径 (
R) 度數 (D) 、切線長度 (TL) 及曲線長度 (CT) 。
九 车站中心点里程。
第 六 節 縱部面圖
第 52 条
绘制纵剖面图时,应注意其展读之方向与平面图相符。
第 53 条
纵剖面图应用五十公分宽之方格透明纸绘制,其比例尺长度为二千分之一 ,高度为二百分之一。
第 54 条
纵剖面图应就选定路线表示左列事项如图三。 一 地面纵剖面。 二 路基纵剖面坡度及竖曲线。 三 曲线长度、度数或半径。 四 桥梁涵洞及其类型与跨度。 五 隧道及其长度。 六 公路交叉处。 七 车站中心点。 八 地质情形。 九 与路线相交之河流,其低水位,平常水位,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
。
一○ 与路线平行之可流,其普通洪水位及最大洪水位。 一一 水平标点。 一二 堤垣护岸等。
第 七 節 總圖
第 55 条
初测完竣,应将全线平面图及纵剖面图缩成总图,上部绘平面,下部绘纵 剖面,用腊布描制。
第 56 条
平面图之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并表示左列事项: 一 路线及公里数。 二 正北方向。 三 省市城镇。 四 河流及山脉。 五 适当之等高线。
第 57 条
纵剖面图之比例尺,长度为十万分之一,高度为二千之一,并表示左列事 项: 一 路线纵剖面,地面纵剖面及公里数。 二 重要地名。 三 百分之○.五以上之坡度。 四 四度以上之曲线。 五 车站中心点。 六 隧道及其长度。 七 大桥及其长度。
第 八 節 建築費概算及表報
第 58 条
初测完竣,应根据纸上定线,并按年度预算书之建筑支出项目、编制建筑 费概算。
第 59 条
初测时应填左列各表: 一 土石方数量表。 二 桥梁及涵洞表。 三 隧道表。 四 堤垣护岸表。 五 车站及其他建筑物表。 六 坡度表。 七 曲线表。 八 水平标点表。 九 平交道表。 一○ 沿线地质调查表。
第 60 条
初测进行状况应作日志并编制旬报,以备查核。
第 61 条
初测完毕,应就左列事项由测量队队长将各种图表报吉及概算等,汇编总 报告,复印二份,连同沿途所摄相片报请查核。 一 初测工作情形。 二 路线工程情形、概算及第五十九条各表。 三 沿线经济、运输情况及材料工价等情形。 四 比较线概况。 五 初测结论。 初测如与定测同时进行,应根据定测结果,编制详细预算,并报送定测总 报告。
第 62 条
总报告封面款式比照第二十条办理。
第 四 章 定測 第 一 節 定測目的及路線選擇
第 63 条
定测系将初测所采路线之中线,投射于地上以为施工之准备。
第 64 条
地势平垣无需踏勘及纸上定线者,其路线之选择,应参照第二章第二节及 第三章第一节各条办理。
第 65 条
纸上定线投射于地上时,应注意图中之错误与投射之准确,并须视当地情 形作适当之调整与改善。
第 二 節 中線組
第 66 条
中线木桩,每隔二十公尺钉立一根,地形复杂处得酌量增加之,曲线上并 于起点 (TC) 及终点 (CT) 设立木桩,有介曲线者,应设 (TS) ( SC) (ST) 等桩。
第 67 条
所有木桩,均应注明定线符号及公里公尺数,例如L94 578.24
(L為定線符號九十四公里數,578.24為公尺數) 。
第 68 条
凡 (TC) (XT) (TS) (SC) (CS) (ST) 及大桥隧道两端 等点,均应分别注明于木桩上,并于距离稍远之处酌立护桩,以备正桩遗 失时,可由护桩再回复正桩之位置。 中线交叉点V。公里点 (KP) ,在可能范围内,亦应钉立木桩,并树立 护桩。
第 69 条
曲线及介曲线之中线,应用偏角法钉立之。
第 70 条
中线之角度,应读至二十秒或三十秒,必要时应视测天文以定方向。
第 71 条
中线之长度应量至公分为止。
第 72 条
延长直线时,应用二重转镜法,以期准确。
第 三 節 水平組
第 73 条
水平测量,每约半公里应设水平标点一处,其位置宜接近路线而较偏之处 ,避免移动或挖土填土之影响。
第 74 条
桥梁或隧道附近之水平标点,应酌量添设之。
第 75 条
初测时所设之水平标点,应尽量利用之。
第 76 条
水平基面之标准或假定,水平标点之高度、水平转点、中线交叉点及中心 桩等高度之规定,水平许可误差及沿线河流水位之调查等,应参照第三章 第三节办理。
第 四 節 地形組
第 77 条
如需地形组测量时,得参照第三章第四节办理。
第 五 節 橫斷面組
第 78 条
除大桥隧道外,中线组已设木桩各点,均须测量横断面,遇地形复杂处, 并应酌量加测。
第 79 条
测量结果应用五十公分宽之方格透明纸,按百分之一比例尺绘。
第 80 条
站场等处之路基须加宽者,应予加测。
第 六 節 製圖及報告
第 81 条
定测后,除纵剖面图及横断面图须另行绘制外,路线中心线应在初测平面 图上用较粗之实线表示之。如须补充地形,亦可于初测平面图上加绘之, 其绘法与初测同。
第 82 条
定测纵剖面图之绘制与第三章第六节同。但每二十公尺桩号之地面高度, 路基高度及填挖高深度,均须注明于图上,图件绘妥后,须用方格腊布描 制之。
第 83 条
定测进行时,应作旬报。定测完竣后,应编制详细预算及总报告,其内容 、格式、应附图表及报送份数,得参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办理。
第 五 章 附則
第 84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