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
作者: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2017年
以CC-BY-4.0授权

引言[编辑]

在公众地方或大厦的公共范围使用闭路电视[1]作保安用途或监察非法行为(例如高空掷物)越趋普及。[2]由于闭路电视可能会摄录大量的个人影像或有关个人的资料,因此,其用途应受恰当的管制,以防止侵犯个人私隐。

本指引旨在向资料使用者(包括机构和个人)就应否及如何负责任地使用闭路电视提供建议。由于无人驾驶飞行仪器(普遍称为“航拍机”)用于拍摄、测量及监察日益普遍,本指引的结尾部分亦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角度就使用航拍机提供建议。本指引的建议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就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主要规定而作出的。

关于使用闭路电视以监察及记录雇员工作活动,可参阅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发出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指引:雇主监察雇员工作活动须知》[3]

闭路电视[编辑]

安装闭路电视的私隐影响评估[编辑]

资料使用者在使用闭路电视前,应进行私隐影响评估,其中至少需要考虑下述范畴:

  • 评估—闭路电视系统的设计及使用在有关情况下是否适当、必须及相称?
  • 其他选择—是否有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但同样达到使用闭路电视系统的目的?
  • 问责性—根据已制定的政策、控制措施及遵从条例的安排,资料使用者在使用闭路电视时是否已负责任地及具透明度行事?

闭路电视与条例[编辑]

若闭路电视系统没有录影功能(相片或录像),一般来说使用该系统未必涉及条例下个人资料的收集,因而未必受条例规管。

另一方面,就家居或个人使用覆盖半公共/公共地方的闭路电视系统(例如在住宅单位外面地方或车内安装摄录机)是否受条例规管,要视乎安装的目的是否会收集或汇集被识别人士的资料。

如雇主使用闭路电视监察家佣,应细阅私隐专员发出的《雇主监察雇员工作活动须知:家佣雇主应注意的事项》[4]

是否必须使用闭路电视?[编辑]

条例的保障资料第1(1)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须为了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个人资料,而且收集的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在评估是否必须使用闭路电视时,首要考虑的问题是— 

使用闭路电视对资料使用者履行其合法职能及活动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

举例来说,使用闭路电视以阻吓及侦测如高空投掷腐蚀性液体等特定或重复的刑事罪行,看来是有理据的。但即使为了防止罪行,仍应适当地考虑采用可达致同样目的,但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安排或方法。

在安装闭路电视前,资料使用者应客观地评估确保这是正确做法,以应付当前的问题(例如高空掷物),以及这做法对私隐侵犯的程度,跟该问题严重性是否相称。在考虑是否安装闭路电视时,应采取下述步骤:

  • 决定使用闭路电视是否有迫切性(例如有关使用是基于公众利益或公众安全);
  • 了解有否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或该方法可同时与闭路电视使用时,会更有效和对私隐侵犯程度较低;
  • 确定使用闭路电视的特定目的,及清楚界定要处理的问题。例如,银行以闭路电视防止贼人抢劫于柜员机提款的顾客,或公众停车场的营运者以闭路电视监察使用者及停泊车辆的安全;
  • 收集相关资料,以决定闭路电视是否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的问题。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打算以闭路电视应付高空掷物的问题时,应查阅以往发生该些事件的资料及记录使用闭路电视后是否有效地阻止或侦测该些事故;
  • 评估使用高解像设备摄录个人的仔细容貌,是否真正有需要。例如,若闭路电视只是用作监察交通流量或作人群移动管制之用,一般不需要摄录仔细的容貌;
  • 由于公众通常没有预期闭路电视的影像会接驳上自动识别及追踪个人的系统,故当闭路电视附带有任何面部识别功能时,便必须有强而有力的理据;
  • 如切实可行的话,谘询可能受闭路电视影响的人士,了解他们有甚么关注;以及可以采取甚么步骤以积极回应他们的忧虑及减低对私隐的侵犯;
  • 在没有充分的理据下,不应采用隐藏式的闭路电视进行监察。应在非不得已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及
  • 清楚釐定监察的范围和程度。例如,应付短暂的需要时,使用永久性的闭路电视系统便不适合。

闭路电视摄录机及告示的设置[编辑]

闭路电视摄录机的设置不应不必要地侵犯个人的私隐。在人们预期有私隐的地方(例如更衣室)便不应安装闭路电视摄录机。应妥善保护整个闭路电视系统,避免遭人故意破坏或非法查阅。

人们应被清楚告知他们是受到闭路电视监察。有效的方法是在受监察范围的入口放置明显的告示,在监察范围内也张贴告示,以收提醒之效。若闭路电视摄录机被放置于非常隐蔽的地方,或在人们没有预期会被监视的地方(例如的士或公共小巴内),告知受影响的人士尤其重要。

有关告示应包括闭路电视系统操作者的资料、监察的特定目的,以及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私隐问题的人士的联络资料。

妥善处理摄录影像[编辑]

保障资料第2(1)及 2(2)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有责任确保资料的准确性,以及没有过度保留个人资料。

在达到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后,应尽快从闭路电视系统删除所收集的资料。例如,如没有事故发生,安装作保安用途的闭路电视,其摄录的影像应定期以可靠方式删除。

若第三方承办商受聘提供及/或维修闭路电视,并可查阅载有个人资料的闭路电视影像,保障资料第2(3)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必须采取合约性或其他方法,以确保承办商可查阅的个人资料不会被保留超过所需的时间。资料使用者可能要视乎特定情况,与承办商共同确保遵从这项原则。例如,若资料使用者接获查阅资料的要求,因而委托承办商从闭路电视系统摘取片段,便必须告知承办商保留片段的时间不可超越所需的。资料使用者可参阅私隐专员发出的《外判个人资料的处理予资料处理者》[5]资料单张。

保障资料第4(1)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其持有的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所影响。

为防止闭路电视系统遭未获授权的查阅,必须采取保安措施,包括适当的查阅控制,订明谁人可在甚么情况下查阅摄录影像。

不论储存于闭路电视中或遥距电脑中的摄录影像,都应安全地存放。有关经由无线传送系统传送的影像亦应有足够的保安措施以防止被截取。对用作检视、储存或处理闭路电视影像的地方,应该限制只获授权人士能进入。而影像由那位员工持有的纪录需要适时更新,亦应清楚记录影像的传送及转移。

如没有合理理由保留摄录影像,应以可靠方式销毁。

如资料使用者聘用的承办商可查阅摄录影像,保障资料第4(2)原则规定该资料使用者必须采取合约或其他方法,以确保可被承办商查阅的个人资料的保障,并无因此而减低[6]

转移闭路电视纪录予第三者[编辑]

关于个人资料的使用,保障资料第3原则订明,个人资料只可用于收集该等资料时会述明的目的或直接与之有关的目的。除非资料当事人给予订明同意(即自愿给予明示同意)或符合条例下可应用的豁免条文,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

当资料使用者(例如大厦管理公司)被要求向执法机构(例如警方)提供闭路电视的录影拷贝,以作出刑事调查时,资料使用者就可以引用条例第58条[7]有关豁免的条文。不过,资料使用者并无义务按要求不假思索地提供个人资料。资料使用者在引用这豁免前,应该切实了解及确认若不提供有关资料时,是极有可能阻碍有关的调查工作。

资料使用者应制定闭路电视监察政策及 /或程序,清楚列明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收集资料的主要使用目的及保留政策等事宜,并在内部及向资料当事人传递此等讯息。

同样重要地,资料使用者应该清楚列明闭路电视系统及其远摄放大的功能(如有)由谁人操作、摄录的准则、摄录影像的用途、在使用后如何弃置纪录媒体,以及可向谁人披露有关影像等。

资料使用者要确保相关员工获悉并会遵从上述政策或程序。资料使用者亦要培训负责操作系统或使用影像的员工,确保他们遵从有关政策及程序,亦需要有足够的监管。如发现有误用或滥用闭路电视系统或摄录影像的情况,应向高层同事汇报,以便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包括纪律行动。

定期检讨[编辑]

资料使用者应定期进行循规审查及复核,以检讨闭路电视系统的保安措施及程序的成效。

应定期检讨持续使用闭路电视系统的理据,以确保有关系统仍符合最初安装时的目的。如检讨显示使用闭路电视已属不相关或不必要,或可以改用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来达致同样目的,资料使用者便应停止使用闭路电视。

航拍机[编辑]

所谓航拍机没有普遍公认的定义,但通常包括由电脑自动控制或由机师遥远控制的飞行仪器。

航拍机的用途相当广泛,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及经济效益,例如土地测量、预测气象模式、消防工作及搜救行动。用于商业活动(如拍摄广告、电视及电影制作)、应用于个人嗜好或消闲用途亦愈来愈多。

使用某些类型的航拍机可能受民航处[8]的规管(包括需要领牌);若改动遥控设备以扩阔控制范围,则可能受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9]的规管。

航拍机的私隐侵犯性[编辑]

当航拍机安装上相机一同使用时,可成为一个极具效力的监察工具,对于私隐的威胁与闭路电视一脉相承。因此,以上有关闭路电视的指引亦适用于装上相机的航拍机。

再者,鉴于航拍机的一些特质,相较于闭路电视,对私隐可以有更大的侵犯:

  • 细小、便携、流动及价格便宜,它们覆盖范围广泛,可随时飞往一个较远甚至是意想不到的地方,锲而不舍地追踪个别人士的行为;
  • 因为航拍机的流动性,及公众会较难知道谁是它们的操控者,故相对上,它们更有能力进行暗中监察;及
  • 当配备全线的尖端监察科技,例如远摄镜头及红外线感应装置,它们可以远程及透过物体作出精细的拍摄,从而取得资料。

为消除或减低这些具高私隐侵犯的特质,航拍机使用者须要特别紧记尊重别人的私隐。应顾及、了解公众的感受和受影响人士对私隐的合理期望,亦应认真考虑使用其他私隐侵犯程度较低的方法来收集或使用个人资料。航拍机带来的好处和方便,应足以抵销对私隐带来的负面影响。否则,该行为在保障资料第1(2)原则下会被视为不公平收集个人资料。

负责任地使用航拍机的提议[编辑]

请采纳以下的提议:— 

飞行路线—小心策划飞行路线,以避开飞近公众及民居。例如,航拍机应尽可能只在需要监察/摄录的范围附近飞升。

摄录功能及影像保留—如有意进行摄录,可预先定下摄录准则(包括摄录内容、地点及时间),以避免因部分资料可能涉及个人资料而被视为过度收集。航拍机可能会意外地偏离原有航道而拍摄到一些无必要的情景,因而应制定删除及保留有关资料的政策。

保安— 如影像以无线传输,应考虑进行加密,以免被无关人士截取。如航拍机有摄录功能,应考虑设定查阅控制,以防遗失航拍机时,摄录内容落于他人手中。

告示—跟受航拍机影响的人士建立信任,让他们清晰了解航拍机的运作。重要的第一步是向他们清楚交代你的目的及操作详情,向他们保证你没有隐瞒,亦不会秘密地监察任何人。然而,这些做法可能并不容易,可能需要有创意的解决方法,例如:

  • 使用闪灯以显示航拍机正在进行摄录;
  • 利用有关社交媒体,预先宣布航拍机会覆盖的地区;
  • 在航拍机贴上公司标志及联络资料;
  • 拍摄队伍亦穿上有公司标志的衣服;及
  • 在航拍机“起飞区”竖立大幅横额,提供私隐声明的资讯及联络资料。

附注[编辑]

  1. “闭路电视”:指摄录监察系统或其他可以摄录个人影像的类似监察器材。
  2. 执法机构进行的秘密监察是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第589章)所规管。
  3. 请参阅https://www.pcpd.org.hk/tc_chi/data_privacy_law/code_of_practices/files/Monitoring_and_Personal_Data_Privacy_At_Work_revis_Chi.pdf
  4. 请参阅https://www.pcpd.org.hk/tc_chi/publications/files/points_to_note_15102015_c.pdf
  5. 请参阅https://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files/dataprocessors_c.pdf
  6. 见附注5
  7. 如个人资料是为防止或侦测罪行的目的而使用,资料使用者可引用条例第58(2)条的豁免而不受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条文所管限。
  8. 请参阅https://www.cad.gov.hk/chinese/Unmanned_Aircraft_Systems.html
  9. 请参阅https://www.ofca.gov.hk

本作品在“知识共享-署名 4.0 国际”协议下发表。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