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
外观
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 制定机关:国家统一委员会 中华民国81年(1992年)8月1日 有效期:1992年8月1日至今 |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八月一日国家统一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一、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中共当局认为“一个中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来统一以后,台湾将成为其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我方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
二、民国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起,中国处于暂时分裂之状态,由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乃为客观之事实,任何谋求统一之主张,不能忽视此一事实之存在。
三、中华民国政府为求民族之发展、国家之富强与人民之福祉,已订定“国家统一纲领”,积极谋取共识,开展统一步伐;深盼大陆当局,亦能实事求是,以务实的态度捐弃成见,共同合作,为建立自由民主均富的一个中国而贡献智慧与力量。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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