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延安讨论中央决定及毛泽东同志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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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延安讨论中央决定及毛泽东同志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
又名:四三决定
凯丰 等 编写,毛泽东 修改
中华民国31年(1942年)4月3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本作品收录于《解放日报
1942年4月7日全文刊登在《解放日报》

 去年七月以来,中央关于党性决定,调查研究决定及其他决定,最近毛泽东同志关于反主观主义、反宗派主义及反党八股的报告,是党在思想上的革命,是改正干部及党员思想、转变工作作风的锐利武器。为了使干部充分掌握中央决定与毛泽东同志报告的精神和实质,并在工作中运用这一武器,必须认识这是一个长时期的思想上教育与行动上实践的问题,如果以为讨论一次就解决了问题,是没有那样容易的事情的。

 鉴于前次讨论中央关于增强党性决定和调查研究决定的经验,其缺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行政领导机关很少有准备的有计划的组织这一讨论,而让一般支部自行讨论。其结果,多数支部只做到就文件讨论文件,没有了解文件的精神和实质,更没有进一步发挥这些文件,即是根据文件的精神实质来检讨本部门的工作及每个同志的工作与思想,发扬其成绩,纠正其错误,巩固党内团结,创造正确作风。但要这样做,单靠一般支部进行讨论是不可能的,单责备支部也是不可以的,首先必须党的各部门领导机关的负责人把这种责任担负起来。又鉴于个别机关虽是由行政方面领导讨论并检查工作,但没有在干部中预先研究清楚,酝酿成熟及周密考虑各方面情况,以致农生某些不适当现象,今后亦应避免此种情形。因此,本部对于研究及讨论中央决定与毛泽东同志报告的方法,特有如下的决定:

(一)各机关各学校对于中央决定、毛泽东同志报告及其他中央指定的文件,要深入的研究,热烈的讨论,先把这些文件的精神与实质领会贯通,作为自已的武器,为此目的,各同志必须逐件精读,逐件写笔记,然后逐件或几件合并开小组会讨论,必要时由中央及本部派人作报告。在阅读与讨论中,每人都要深思熟虑,反省自己的工作及思想,反省自己的全部历史。在考察别人时亦是如此,必须作历史的全面的考察,避免有害的片面性。明哲保身,有话不说的态度是不对的,避开自已专攻别人的态度也是不对的。

(二)各部门的(包括党的和行政的)负责人,在研究及讨论中央文件时,应有准备有计划的来领导这一研究讨论过程。然后好好的想一想本部门及本人的工作,并与他人交换意见,拟定检查工作的计划。然后著手检查本部门及每个干部的工作。然后做出改进工作的结论。这是由研究到检查到结论的不可缺少的程序。在检查工作时,不要泛泛的检查,而要切实的检查。不仅只检查领导方面的,而且要检查下面的与各个侧面的。不只是揭发与纠正缺点及错误方面,而且要发扬与巩固成绩和正确方面,并要估计到那一方面是主要的,那一方面是次要的。如此,方能运用中央文件的精神和实质,澈底改造本部门的工作,澈底改造每个同志的工作作风与思想作风。

(三)讨论及检查的方式,应以上面领导和发扬民主同时并重,不可偏废。只有上面领导,而不启发下面的积极性,是不能澈底讨论文件与检查工作的。只有下面的积极性,而没有上面的领导,会使讨论与检查脱离正确方向。发扬民主的程度又要依据各机关不同性质的情况有所伸缩。在某些机关内应组织检查委员会,此委员会内包括该机关领导同志及从工作人员中吸收的人员。在某些学校中,除领导入当然参加并负领导责任外,可以用选举方式,从学生中选出若干人参加委员会。在讨论中要发展争论,在规定检查期间内,不管是正确的或错误的意见,都得自由发表,不得加以抑制。但领导方面应善于注意把错误意见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去,不得将错误意见变成结论。

(四)研究讨论与检查的目标是为著澈底了解中央文件约内容,认真的切实的整顿学风、党风、文风,改造工作,团结干部,团结全党。一切与此目的相违反的言论及行动,都是不正确的。因此,讨论与批评的态度,应该是严正的,澈底的,尖锐的,但又应该是诚恳坦白的,实事求是的,与人为善的态度,而一切冷嘲暗箭、诬蔑谩骂、捕风捉影、夸夸其谈,都是不正确的。在讨论中,应时常把握毛泽东同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警语,对于犯错误的同志,只要他想改正,想求进步,即使是在进步中尚不免有错误,也应鼓励他,帮助他。要欢迎每一同志的微小进步,从此去争取他的完全进步。要使同志们懂得,我们是为此目的而去使用批评武器的。

(五)研究中央指定文件的时间,各机关规定为三个月,学校规定为两个月,然后开始检查工作。其检查工作时间,由各机关学校自行规定,取得上级同意。个别机关学校已经实行检查并得中央同意者,不在此例。

(六)在讨论与检查期间内可以出墙报,并设墙报委员会领导之。

(七)有非党人员共同工作的机关,应与非党人员一道进行讨论与检查。

(八)各机关学校讨论及检查工作的最后结论,须由上级机关批准,其重要者须得中央批准。各机关学校自己做结论后,在上级及中央尚未批准之前,对结论有不同意见者,允许向上级或中央申述其意见。但一经批准,便须服从。

(九)政府中军队中的党组织研究及讨论中央文件的办法,完全适用本决定。但检查工作的民主范围,须依情况有所增减,其办法由西北局及总政治部规定之。

(十)参加讨论文件与检查工作者以干部及能阅读中央文件者为限,学校中包括学生在内。

(十一)为了考察干部及学生是否确实了解中央文件及本决定的内容与意义,本部决定举行普遍考试一次,其办法另定。

(十二)规定以下列十八个文件为干部(学生在内)考试的范围:

  (一)毛泽东二月一日在党校的报告;

  (二)毛泽东二月八日在延安干部会上的报告;

  (三)康生两次报告;

  (四)中央《关于增强党性决定》;

  (五)中央《关于调查研究决定》;

  (六)中央《关于延安干部学校决定》;

  (七)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决定》;

  (八)毛泽东在边区参议会的演说;

  (九)毛泽东《关于改造学习的报告》;

  (十)毛泽东《论反对自由主义》;

  (十一)毛泽东《农村调查》序言二;

  (十二)《联共党史》结束语六条;

  (十三)斯大林《论党的布尔塞维克化》十二条;

  (十四)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第二章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节;

  (十五)陈云《论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

  (十六)四军九次代表大会《论党内不正确倾向》;

  (十七)《宣传指南小册》;

  (十八)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延安讨论中央决定及毛泽东同志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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