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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延安討論中央決定及毛澤東同志整頓三風報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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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延安討論中央決定及毛澤東同志整頓三風報告的決定
又名:四三決定
凱豐 等 編寫,毛澤東 修改
中華民國31年(1942年)4月3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本作品收錄於《解放日報
1942年4月7日全文刊登在《解放日報》

 去年七月以來,中央關於黨性決定,調查研究決定及其他決定,最近毛澤東同志關於反主觀主義、反宗派主義及反黨八股的報告,是黨在思想上的革命,是改正幹部及黨員思想、轉變工作作風的銳利武器。為了使幹部充分掌握中央決定與毛澤東同志報告的精神和實質,並在工作中運用這一武器,必須認識這是一個長時期的思想上教育與行動上實踐的問題,如果以為討論一次就解決了問題,是沒有那樣容易的事情的。

 鑑於前次討論中央關於增強黨性決定和調查研究決定的經驗,其缺點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及行政領導機關很少有準備的有計劃的組織這一討論,而讓一般支部自行討論。其結果,多數支部只做到就文件討論文件,沒有了解文件的精神和實質,更沒有進一步發揮這些文件,即是根據文件的精神實質來檢討本部門的工作及每個同志的工作與思想,發揚其成績,糾正其錯誤,鞏固黨內團結,創造正確作風。但要這樣做,單靠一般支部進行討論是不可能的,單責備支部也是不可以的,首先必須黨的各部門領導機關的負責人把這種責任擔負起來。又鑑於個別機關雖是由行政方面領導討論並檢查工作,但沒有在幹部中預先研究清楚,醞釀成熟及周密考慮各方面情況,以致農生某些不適當現象,今後亦應避免此種情形。因此,本部對於研究及討論中央決定與毛澤東同志報告的方法,特有如下的決定:

(一)各機關各學校對於中央決定、毛澤東同志報告及其他中央指定的文件,要深入的研究,熱烈的討論,先把這些文件的精神與實質領會貫通,作為自已的武器,為此目的,各同志必須逐件精讀,逐件寫筆記,然後逐件或幾件合併開小組會討論,必要時由中央及本部派人作報告。在閱讀與討論中,每人都要深思熟慮,反省自己的工作及思想,反省自己的全部歷史。在考察別人時亦是如此,必須作歷史的全面的考察,避免有害的片面性。明哲保身,有話不說的態度是不對的,避開自已專攻別人的態度也是不對的。

(二)各部門的(包括黨的和行政的)負責人,在研究及討論中央文件時,應有準備有計劃的來領導這一研究討論過程。然後好好的想一想本部門及本人的工作,並與他人交換意見,擬定檢查工作的計劃。然後著手檢查本部門及每個幹部的工作。然後做出改進工作的結論。這是由研究到檢查到結論的不可缺少的程序。在檢查工作時,不要泛泛的檢查,而要切實的檢查。不僅只檢查領導方面的,而且要檢查下面的與各個側面的。不只是揭發與糾正缺點及錯誤方面,而且要發揚與鞏固成績和正確方面,並要估計到那一方面是主要的,那一方面是次要的。如此,方能運用中央文件的精神和實質,澈底改造本部門的工作,澈底改造每個同志的工作作風與思想作風。

(三)討論及檢查的方式,應以上面領導和發揚民主同時並重,不可偏廢。只有上面領導,而不啟發下面的積極性,是不能澈底討論文件與檢查工作的。只有下面的積極性,而沒有上面的領導,會使討論與檢查脫離正確方向。發揚民主的程度又要依據各機關不同性質的情況有所伸縮。在某些機關內應組織檢查委員會,此委員會內包括該機關領導同誌及從工作人員中吸收的人員。在某些學校中,除領導入當然參加並負領導責任外,可以用選舉方式,從學生中選出若干人參加委員會。在討論中要發展爭論,在規定檢查期間內,不管是正確的或錯誤的意見,都得自由發表,不得加以抑制。但領導方面應善於注意把錯誤意見引導到正確的方向上去,不得將錯誤意見變成結論。

(四)研究討論與檢查的目標是為著澈底了解中央文件約內容,認真的切實的整頓學風、黨風、文風,改造工作,團結幹部,團結全黨。一切與此目的相違反的言論及行動,都是不正確的。因此,討論與批評的態度,應該是嚴正的,澈底的,尖銳的,但又應該是誠懇坦白的,實事求是的,與人為善的態度,而一切冷嘲暗箭、誣衊謾罵、捕風捉影、誇誇其談,都是不正確的。在討論中,應時常把握毛澤東同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警語,對於犯錯誤的同志,只要他想改正,想求進步,即使是在進步中尚不免有錯誤,也應鼓勵他,幫助他。要歡迎每一同志的微小進步,從此去爭取他的完全進步。要使同志們懂得,我們是為此目的而去使用批評武器的。

(五)研究中央指定文件的時間,各機關規定為三個月,學校規定為兩個月,然後開始檢查工作。其檢查工作時間,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規定,取得上級同意。個別機關學校已經實行檢查並得中央同意者,不在此例。

(六)在討論與檢查期間內可以出牆報,並設牆報委員會領導之。

(七)有非黨人員共同工作的機關,應與非黨人員一道進行討論與檢查。

(八)各機關學校討論及檢查工作的最後結論,須由上級機關批准,其重要者須得中央批准。各機關學校自己做結論後,在上級及中央尚未批准之前,對結論有不同意見者,允許向上級或中央申述其意見。但一經批准,便須服從。

(九)政府中軍隊中的黨組織研究及討論中央文件的辦法,完全適用本決定。但檢查工作的民主範圍,須依情況有所增減,其辦法由西北局及總政治部規定之。

(十)參加討論文件與檢查工作者以幹部及能閱讀中央文件者為限,學校中包括學生在內。

(十一)為了考察幹部及學生是否確實了解中央文件及本決定的內容與意義,本部決定舉行普遍考試一次,其辦法另定。

(十二)規定以下列十八個文件為幹部(學生在內)考試的範圍:

  (一)毛澤東二月一日在黨校的報告;

  (二)毛澤東二月八日在延安幹部會上的報告;

  (三)康生兩次報告;

  (四)中央《關於增強黨性決定》;

  (五)中央《關於調查研究決定》;

  (六)中央《關於延安幹部學校決定》;

  (七)中央《關於在職幹部教育決定》;

  (八)毛澤東在邊區參議會的演說;

  (九)毛澤東《關於改造學習的報告》;

  (十)毛澤東《論反對自由主義》;

  (十一)毛澤東《農村調查》序言二;

  (十二)《聯共黨史》結束語六條;

  (十三)斯大林《論黨的布爾塞維克化》十二條;

  (十四)劉少奇《論共產黨員的修養》第二章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節;

  (十五)陳雲《論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

  (十六)四軍九次代表大會《論黨內不正確傾向》;

  (十七)《宣傳指南小冊》;

  (十八)中央宣傳部《關於在延安討論中央決定及毛澤東同志整頓三風報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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