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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猪、禽、蛋派购实施办法(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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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
关于下达《陕西省猪、禽、蛋派购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陕革商发〔1975〕512号
1975年11月28日
发布机关:陕西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

  经请示省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将《陕西省猪、禽、蛋派购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试行。对试行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汇报我局。

  鲜蛋派购已于一九七五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请各地认真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切实把派购工作做好。


陕西省猪、禽、蛋派购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央〔1975〕20号和省委〔1975〕52号文件通知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对猪、禽、蛋实行派购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收购政策和分配制度

  实行低购,它有利于限制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支援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发展猪禽蛋生产,促进工农产品交换,活跃城乡经济,巩固工农联盟,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切实把派购工作做好。

  二、派购范围和方法

  派购范围:

  当前的派购范围,主要是农村社员户生产的猪、禽、蛋。生产队集体养的肥猪、禽、蛋,应当绝大部分交售给国家;国营农场、劳改农场应按上级下达的生产和交售计划,完成交售任务;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生产的肉食、禽蛋,原则上用于改善本单位职工生活,如自食有余,应积极向国家交售,按规定给予奖售。

  农村中的五保户、单身汉、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没有养猪习惯的少数民族,不规定派购任务。但有条件的,也要积极养猪养禽,自食有余的应卖给国家,支援社会主义建设。

  派购方法:

  国家的猪、禽、蛋收购计划(派购任务)由省逐级下达到生产队和基层收购单位。由生产队落实到户,并按户填发派购证。

  生产队向社员落实派购任务时,应和派养结合进行。对社员户的饲养和派购任务,应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领导批准的办法,落实到户。派购生猪任务,要规定头数和重量,每头毛重不得低于一百二十斤,出净肉不得少于七十斤。对禽、蛋的派购任务,可按每户的人口多少和饲养条件进行评定。生产队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的派购任务。

  社员产售肥猪一律按净肉的百分之十发给返销肉票,从发票之日起由社员在一年之内一次或数次向当地肉食供应部门购买,过期作废。集体和其他部门向国家交售肥猪,不给返销肉。

  三、改进收购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要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和党的有关收购政策,积极扶持养猪养禽事业,充分发挥养猪专干、代购员和赤脚兽医的作用,建立养猪档案,广泛开展“猪医生”活动,抓好疫病防治。调整收购网点,充实收购力量,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上门验猪、合格发证、定时定点、预约收购”的方法,千方百计便利群众交售。

  四、切实加强市场管理

  肥猪、白条肉一律不准上市交易。生猪派购后留给社员部分,自食有余的,根据统一收购原则仍应卖给国家。禽、蛋以县为单位完成派购任务后,允许社员凭派购证上市出售,但集市贸易随着农业学大寨的深入而逐步缩小,社员多余的产品也应卖给国家。绝对不准机关、部队、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到农村和集市采购肉、禽、蛋等农副产品。要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坚决同资本主义作斗争,不断巩固社会主义商业阵地。

  五、加强对派购工作的领导

  对猪、禽、蛋实行派购,是一项政策性强,又关系到的千家万户的工作。各级党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认真解决派购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商业、供销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及时请示汇报,当好参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扎扎实实地把派购工作做好,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收购调拨计划。

  本办法从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执行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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