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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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会议对五五宪草修正案草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4年)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制定机关: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
中华民国35年(1946年)4月23日于陜甘宁边区延安市
中华民国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

一 政权组织[编辑]

  • (一)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 (二)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
  • (三)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
  • (四)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
  • (五)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每届选举时则为大检查。
  • (六)各级代表会每届大会应检查上届大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 (七)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
  • (八)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乡一年改选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
  • (九)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二 人民权利[编辑]

  • (一)人民为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应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
  • (二)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与提高劳动效率,大量发展经济建设,救济灾荒,抚养老弱贫困等。
  • (三)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免费的国民教育,免费的高等教育,优等生受到优待,普施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
  • (四)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办法为自卫军、民兵等。
  • (五)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 (六)妇女除有男子平等权利外,还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

三 司法[编辑]

  • (一)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 (二)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行为。
  • (三)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
  • (四)对犯法人采用感化主义。

四 经济[编辑]

  • (一)应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
  • (二)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资力为促进繁荣消灭贫穷而斗争。
  • (三)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
  • (四)设立职业学校,培养技术人才。
  • (五)有计划地发展农工矿各种实业。

五 文化[编辑]

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

以上规定,均不宜太烦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