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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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制定機關: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 中華民國35年(1946年)4月23日於陜甘寧邊區延安市 |
中華民國憲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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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權組織
[編輯]- (一)邊區、縣、鄉人民代表會議(參議會)為人民管理政權機關。
- (二)人民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選舉各級代表,各級代表會選舉政府人員。
- (三)各級政府對各級代表會負責,各級代表對選舉人負責。
- (四)鄉代表會即直接執行政務機關。
- (五)人民對各級政權有檢查、告發及隨時建議之權,每屆選舉時則為大檢查。
- (六)各級代表會每屆大會應檢查上屆大會決議執行的情況。
- (七)各級政府人員,違反人民的決議或忽於職務者,應受到代表會議的斥責或罷免,鄉村則由人民直接罷免之。
- (八)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參議會);鄉一年改選一次,縣二年改選一次,邊區三年改選一次。
- (九)邊區各少數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區,得劃成民族區,組織民族自治政權,在不與省憲抵觸原則下,得訂立自治法規。
二 人民權利
[編輯]- (一)人民為行使政治上各項自由權利,應受到政府的誘導與物質幫助。
- (二)人民有免於經濟上偏枯與貧困的權利。保證方法,為減租減息與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與提高勞動效率,大量發展經濟建設,救濟災荒,撫養老弱貧困等。
- (三)人民有免於愚昧及不健康的權利。保證方法為免費的國民教育,免費的高等教育,優等生受到優待,普施為人民服務的社會教育,發展衛生教育與醫葯設備。
- (四)人民有武裝自衛的權利。辦法為自衛軍、民兵等。
- (五)邊區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 (六)婦女除有男子平等權利外,還應照顧婦女之特殊利益。
三 司法
[編輯]- (一)各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除服從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 (二)除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機關團體不得有逮捕審訊的行為。
- (三)人民有不論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職的任何公務人員之權。
- (四)對犯法人採用感化主義。
四 經濟
[編輯]- (一)應保障耕者有其田,勞動者有職業,企業有發展的機會。
- (二)用公營、合作、私營三種方式組織所有的人力資力為促進繁榮消滅貧窮而鬥爭。
- (三)歡迎外來投資,保障其合理利潤。
- (四)設立職業學校,培養技術人才。
- (五)有計劃地發展農工礦各種實業。
五 文化
[編輯]普及並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準,從速消滅文盲,減少疾病與死亡現象。
以上規定,均不宜太煩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