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中道尹奉省长令查照外交部严加防范国耻纪念激烈举动文训令转饬各县知事一体知照
外观
陕西关中道道尹兼办全省交涉事宜公署训令 第二九二号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5月31日 1924年5月31日 发布于秦中公报 第二五一三号 |
令全省各县知事
案奉省长训令第二八四九号内开:为令饬事案。
准外交部鱼电开:驻京日本公使照称:“据各处本国领事报告,各地排日团似正计划五九排日运动,颁布传单,举行示威。请电各地方官宪,严重取缔等因。查自旅大问题发生以来,各处人民每有排日举动,热诚所激,往往逾越范围,驯至酿成巨案,不可收拾。”
日使所称备节,无论是否属实,为地方治安计,希即转饬严加防范,免酿意外,而滋借口。并盼电覆。等因。准此。除以陕省并无排日举动电覆外,合行令仰该道尹即便查转饬知照。切切此令。等因。奉此。
查此案前奉外交部迳电到署,业已此次国耻纪念,陕省人土游行讲演,秩序整齐,并无激烈举动,电覆在案。
玆奉前因,合行登报,仰各该县知事一体知照。此令
陕西关中道道尹兼办全省交涉事宜南岳峻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