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军勋章令
陆海军勋章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陆军总长段祺瑞海军总长刘冠雄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6日 1912年12月6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二月初七日第二百二十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九号 |
|
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陆海军各种勋章。凡民国陆海军人。于平时战时。著有勋劳。或非陆海军人及外国人。于陆海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勋劳者。皆得分别给与。
第二条 陆海军勋章分二种。
一 白鹰勋章。
二 文虎勋章。
第三条 各种勋章。均分九等。一二等给与上等官佐。三等至六等给与中初等官佐及准尉见习军官。七八九等给与士兵。
第四条 给与勋章时。均附给执照。载明勋绩。其应给年金者。即以其执照为领金之证据。
第二章 白鹰勋章
[编辑]第五条 白鹰勋章。中心镂刻白鹰。
第六条 依陆海军叙勋条例。有殊勋者。给与白鹰勋章。
第七条 凡受有白鹰勋章者。按其等级。得依陆海军勋章年金法。受一定之年金。
第三章 文虎勋章
[编辑]第八条 文虎勋章。中心镂刻文虎。
第九条 依陆海军叙勋条例。有武功或劳绩者。给与文虎勋章。
第四章 佩带规则
[编辑]第十条 一二三等白鹰勋章。佩于上衣第一纽上。一二三等文虎勋章。佩于左胸部大绶上方。普通章下方。各种一二等勋章。有大绶一条。一等红色。二等黄色。佩于左肩至右胁下。四等至九等勋章。均用小绶。佩于上衣左襟之上。四等至六等。绶用绿色。七等至九等。绶用蓝色。
第十一条 各种勋章。于著军礼服军常服时。均可佩带。但著常服佩带一二等勋章时。不佩大绶。
第十二条 已受一种勋章。而更受同种上级之勋章者。其下级勋章。缴部核销。若受他种勋章。无论是否同级。均得并佩。
第十三条 受有两种以上之一二等勋章者。祗佩较高级之大绶。
第十四条 倂佩两个以上之勋章时。以等级较高者列于较次者之右方。如一行不能并列。亦得列为两行。
第十五条 佩带本国普通勋章时。按普通勋章佩带规则施行。普通勋章与陆海军勋章同时佩带。普通勋章列于陆海军勋章左方。
第十六条 受有外国勋章者。佩带时应将本国勋章列外国勋章之右方。
附勋章执照式(图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