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軍勳章令
陸海軍勳章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陸軍總長段祺瑞海軍總長劉冠雄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6日 1912年12月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二月初七日第二百二十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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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陸海軍各種勳章。凡民國陸海軍人。於平時戰時。著有勳勞。或非陸海軍人及外國人。於陸海軍特別任務中。著有勳勞者。皆得分別給與。
第二條 陸海軍勳章分二種。
一 白鷹勳章。
二 文虎勳章。
第三條 各種勳章。均分九等。一二等給與上等官佐。三等至六等給與中初等官佐及准尉見習軍官。七八九等給與士兵。
第四條 給與勳章時。均附給執照。載明勳績。其應給年金者。卽以其執照爲領金之證據。
第二章 白鷹勳章
[編輯]第五條 白鷹勳章。中心鏤刻白鷹。
第六條 依陸海軍敍勳條例。有殊勳者。給與白鷹勳章。
第七條 凡受有白鷹勳章者。按其等級。得依陸海軍勳章年金法。受一定之年金。
第三章 文虎勳章
[編輯]第八條 文虎勳章。中心鏤刻文虎。
第九條 依陸海軍敍勳條例。有武功或勞績者。給與文虎勳章。
第四章 佩帶規則
[編輯]第十條 一二三等白鷹勳章。佩於上衣第一紐上。一二三等文虎勳章。佩於左胸部大綬上方。普通章下方。各種一二等勳章。有大綬一條。一等紅色。二等黃色。佩於左肩至右脇下。四等至九等勳章。均用小綬。佩於上衣左襟之上。四等至六等。綬用綠色。七等至九等。綬用藍色。
第十一條 各種勳章。於著軍禮服軍常服時。均可佩帶。但著常服佩帶一二等勳章時。不佩大綬。
第十二條 已受一種勳章。而更受同種上級之勳章者。其下級勳章。繳部核銷。若受他種勳章。無論是否同級。均得並佩。
第十三條 受有兩種以上之一二等勳章者。祗佩較高級之大綬。
第十四條 倂佩兩箇以上之勳章時。以等級較高者列於較次者之右方。如一行不能並列。亦得列爲兩行。
第十五條 佩帶本國普通勳章時。按普通勳章佩帶規則施行。普通勳章與陸海軍勳章同時佩帶。普通勳章列於陸海軍勳章左方。
第十六條 受有外國勳章者。佩帶時應將本國勳章列外國勳章之右方。
附勳章執照式(圖略)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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