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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军著作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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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军著作奖励条例(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陆军总长段祺瑞海军总长刘冠雄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月25日
1913年1月25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一月二十六日第二百六十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十七号
陆海空军奖励条例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2年1月26日)

  第一条 左列各款。皆为陆海军著作。由著作人呈送陆军部海军部审查。认为有益军事者。依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分别奖励之。

  一 自著或翻译之军用书籍。

  二 自著或翻译之军用图画。

  三 自著或翻译之军用表册。

  四 翻译之机要报吿。

  第二条 书籍奖励之方法如左。

  一 归陆军部或海军部印刷发售。以二千部至五千部为率。与著作人协定每部相当售价。以售价之若干成为奖励金。照数预给。其著作权仍归著作人保有。

  二 依左列之价格。给予奖励金。其著作权收归部有。

  自著每千字十四元以上。二十元以下。

  译文每千字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

  以上二种奖励方法。由受奖励者自择。

  第三条 图画表册机要报吿之奖励金。随时酌定。

  第四条 凡呈送陆海军部审查之著作。其系自著者。须具说明书。说明著作之缘起。并附其所参考之书籍图画表册。其系译文者。须将原文原稿。随同呈部。

  第五条 陆海军著作。经陆海军部审查不合格者。发交著作人领回。

  第六条 陆海军著作。已经领奖。其著作权收归部有者。不得再将原稿或类似之稿。售与他处。或自行印刷发售。

  第七条 陆海军著作。受第二条第一种奖励方法者。其著作权虽归著作人保有。但在部印之本未经售罄以前。著作人不得自行印刷发售。或将著作权售与他处。若陆海军部因初印之本不敷应用。须印第二版。或酌量多印。仍按初次协定每部奖励金之额。照续印部数。给与奖金。

  第八条 陆海军著作。呈送到部。得有收据。而尚未经给奖。原稿又未发还以前。部员有保守秘密之责。

  第九条 呈送陆海军著作包裹递送之法如左。

  包裹法 用白布包裹密缝。烙以火漆。上印著作人图记。

  递送法 包面书明著作物交陆军部或海军部军学司检收等字样。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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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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