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部官制
陆军部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赵秉钧段祺瑞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31日 1912年8月31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九月初一日第一百二十四号 临时大总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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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陆军总长。管理陆军军政。统辖陆军军人军属。监督所辖各官署。
第二条 陆军部职员。依附表所定。
第三条 陆军部总务厅。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机密及陆军文库事项。
二 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三 关于征发物件表报吿及统计事项。
四 关于各项公文函件之纂辑保存及收发事项。
五 关于部内文官任用事项。
六 关于部内风纪事项。
七 其他不属于各司事项。
第四条 陆军部置左列各司。
军衡司 军务司 军械司 军学司 军需司 军医司 军法司 军马司
第五条 军衡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陆军军官军佐及军用文官之任免转补事项。
二 关于调查各兵科人员事项。
三 关于考绩表兵籍战时名簿及军用文官名簿事项。
四 关于保管军官军佐军用文官及战时职员表事项。
五 关于编纂年格名簿事项。
六 关于赏赉叙勋记章裦章及赏给各事项。
七 关于休假事项。
八 关于废兵处置事项。
九 关于陆军军人结婚事项。
十 关于养赡事项。
第六条 军务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陆军建制及编制事项。
二 关于整旅计画之准备执行事项。
三 关于戒严及征发事项。
四 关于军队配置事项。
五 关于战时各项规则事项。
六 关于各军队之军纪风纪事项。
七 关于陆军军旗事项。
八 关于陆军礼节服制徽章事项。
九 关于各兵科及军乐队事项。
十 关于各兵科军官军士以下人员之调用及其补充事项。
十一 关于征募召集及解兵退伍事项。
十二 关于军队内务卫戍勤务及宪兵服务事项。
十三 关于练兵场及射击场事项。
十四 关于要塞兵备各事项。
十五 关于重炮兵之设置及分配事项。
十六 关于运输通信电气电信电灯轻气球飞行器事项。
十七 关于水陆交通事项。
十八 关于要塞建筑及其用地并要塞地带事项。
十九 关于要塞司令处陆地测量部及交通各队事项。
第七条 军械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军用枪炮弹药之制式筹画支给交换及检查事项。
二 关于要塞备炮事项。
三 关于技术审检院兵工厂军械局事项。
四 关于军用器具材料之制式筹画支给交换事项。
五 关于军队通信用及铁道气球飞行器用之器具材料之支给交换事项。
六 关于攻城守城交通所用兵器器具材料之备办事项。
七 关于各项器具材料之经理及检查事项。
八 关于军火各禁令事项。
第八条 军学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所辖各学校一切章程之制定及其筹办事项。
二 关于拟定所辖各学校教育纲领及计画并审查各教科书事项。
三 关于所辖各学校职员奖罚事项。
四 关于所辖各学校学生奖罚及考试事项。
五 关于留学生一切事件并选派高等专门学员事项。
六 关于拟定各兵科操典及教范事项。
七 关于军队教育训练改良事项。
八 关于全国军队校阅及特种兵演习事项。
九 关于编辑及印刷事项。
十 关于编订军语军队符号及各军用之图籍表事项。
十一 关于其他教育训练等一切事项。
第九条 军需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军服之经理及检查事项。
二 关于军服粮秣及马匹等给与之规定事项。
三 关于平时战时粮秣之给与及准备事项。
四 关于战时炊具及洗马器具事项。
五 关于军服粮秣之制造购买事项。
六 关于军队用具消耗品及埋葬用物料等之准备事项。
七 关于军人祠宇及军用坟地事项。
八 关于军需运用事项。
九 关于各军需官勤务事项。
十 关于各军需处人员之教育考绩及其补充事项。
十一 关于经费出纳幷预算决算一切事项。
十二 关于编制整旅之预算事项。
十三关于会计稽核事项。
十四关于各军需处事项。
十五关于规定俸给及旅费一切事项。
十六关于各种给与及军需规定之审查事项。
十七关于管掌出纳之官吏等事项。
十八关于与财政官署有关系事项。
十九关于陆军用地及建筑事项。
二十关于管理陆军所属官产事项。
二十一关于规定军用金钱箱柜及行李事项。
第十条军医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军医兽医各种诊疗机关事项。
二关于体格检查事项。
三关于伤病等差之诊断事项。
四关于防疫及卫生试验事项。
五关于卫生材料及蹄铁事项。
六关于战时卫生勤务各种规则事项。
七关于军医司药兽医所属各项人员之勤务教育考绩及其补充事项。
八关于卫生报吿统计及调查事项。
九关于红十字会及恤兵团体事项。
第十一条军法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陆军军法事项。
二关于陆军司法官及监狱职员之考绩及其补充事项。
三关于陆军监狱事项。
四关于赦免及罪人之处置事项。
五关于高等军法会审事项。
第十二条军马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军马监及牧场之管理事项。
二关于军马之供给喂养保存及征发事项。
三关于改良马种及购买军马事项。
四关于蹄铁术之教育事项。
五关于军牧人员之教育考绩及其补充事项。
第十三条科长及一等军法官员额。以各部官制通则所定佥事员额为准。
第十四条科员及二三等军法官员额。至多不得逾二百人。
第十五条陆军部员额。除本制规定外。以部令定之。
第十六条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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