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部官制
陸軍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趙秉鈞段祺瑞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31日 1912年8月31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九月初一日第一百二十四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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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陸軍總長。管理陸軍軍政。統轄陸軍軍人軍屬。監督所轄各官署。
第二條 陸軍部職員。依附表所定。
第三條 陸軍部總務廳。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機密及陸軍文庫事項。
二 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 關於徵發物件表報吿及統計事項。
四 關於各項公文函件之纂輯保存及收發事項。
五 關於部內文官任用事項。
六 關於部內風紀事項。
七 其他不屬於各司事項。
第四條 陸軍部置左列各司。
軍衡司 軍務司 軍械司 軍學司 軍需司 軍醫司 軍法司 軍馬司
第五條 軍衡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陸軍軍官軍佐及軍用文官之任免轉補事項。
二 關於調査各兵科人員事項。
三 關於考績表兵籍戰時名簿及軍用文官名簿事項。
四 關於保管軍官軍佐軍用文官及戰時職員表事項。
五 關於編纂年格名簿事項。
六 關於賞賚敍勳記章裦章及賞給各事項。
七 關於休假事項。
八 關於廢兵處置事項。
九 關於陸軍軍人結婚事項。
十 關於養贍事項。
第六條 軍務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陸軍建制及編制事項。
二 關於整旅計畫之準備執行事項。
三 關於戒嚴及徵發事項。
四 關於軍隊配置事項。
五 關於戰時各項規則事項。
六 關於各軍隊之軍紀風紀事項。
七 關於陸軍軍旗事項。
八 關於陸軍禮節服制徽章事項。
九 關於各兵科及軍樂隊事項。
十 關於各兵科軍官軍士以下人員之調用及其補充事項。
十一 關於徵募召集及解兵退伍事項。
十二 關於軍隊內務衞戍勤務及憲兵服務事項。
十三 關於練兵場及射擊場事項。
十四 關於要塞兵備各事項。
十五 關於重礮兵之設置及分配事項。
十六 關於運輸通信電氣電信電燈輕氣球飛行器事項。
十七 關於水陸交通事項。
十八 關於要塞建築及其用地並要塞地帶事項。
十九 關於要塞司令處陸地測量部及交通各隊事項。
第七條 軍械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軍用鎗礮彈藥之制式籌畫支給交換及檢査事項。
二 關於要塞備礮事項。
三 關於技術審檢院兵工廠軍械局事項。
四 關於軍用器具材料之制式籌畫支給交換事項。
五 關於軍隊通信用及鐵道氣球飛行器用之器具材料之支給交換事項。
六 關於攻城守城交通所用兵器器具材料之備辦事項。
七 關於各項器具材料之經理及檢査事項。
八 關於軍火各禁令事項。
第八條 軍學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所轄各學校一切章程之制定及其籌辦事項。
二 關於擬定所轄各學校敎育綱領及計畫並審査各敎科書事項。
三 關於所轄各學校職員奬罰事項。
四 關於所轄各學校學生奬罰及考試事項。
五 關於留學生一切事件並選派高等專門學員事項。
六 關於擬定各兵科操典及敎範事項。
七 關於軍隊敎育訓練改良事項。
八 關於全國軍隊校閱及特種兵演習事項。
九 關於編輯及印刷事項。
十 關於編訂軍語軍隊符號及各軍用之圖籍表事項。
十一 關於其他敎育訓練等一切事項。
第九條 軍需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軍服之經理及檢査事項。
二 關於軍服糧秣及馬匹等給與之規定事項。
三 關於平時戰時糧秣之給與及準備事項。
四 關於戰時炊具及洗馬器具事項。
五 關於軍服糧秣之製造購買事項。
六 關於軍隊用具消耗品及埋葬用物料等之準備事項。
七 關於軍人祠宇及軍用墳地事項。
八 關於軍需運用事項。
九 關於各軍需官勤務事項。
十 關於各軍需處人員之敎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十一 關於經費出納幷預算決算一切事項。
十二 關於編製整旅之預算事項。
十三關於會計稽覈事項。
十四關於各軍需處事項。
十五關於規定俸給及旅費一切事項。
十六關於各種給與及軍需規定之審査事項。
十七關於管掌出納之官吏等事項。
十八關於與財政官署有關係事項。
十九關於陸軍用地及建築事項。
二十關於管理陸軍所屬官產事項。
二十一關於規定軍用金錢箱櫃及行李事項。
第十條軍醫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醫獸醫各種診療機關事項。
二關於體格檢查事項。
三關於傷病等差之診斷事項。
四關於防疫及衞生試驗事項。
五關於衞生材料及蹄鐵事項。
六關於戰時衞生勤務各種規則事項。
七關於軍醫司藥獸醫所屬各項人員之勤務敎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八關於衞生報吿統計及調査事項。
九關於紅十字會及恤兵團體事項。
第十一條軍法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陸軍軍法事項。
二關於陸軍司法官及監獄職員之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三關於陸軍監獄事項。
四關於赦免及罪人之處置事項。
五關於高等軍法會審事項。
第十二條軍馬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馬監及牧場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軍馬之供給餵養保存及徵發事項。
三關於改良馬種及購買軍馬事項。
四關於蹄鐵術之敎育事項。
五關於軍牧人員之敎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第十三條科長及一等軍法官員額。以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僉事員額爲準。
第十四條科員及二三等軍法官員額。至多不得逾二百人。
第十五條陸軍部員額。除本制規定外。以部令定之。
第十六條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略)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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