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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部陆军暂行给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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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部陆军暂行给与令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2月14日于南京府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14日)》和《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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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陆军军人及军属人员,一律按章发给俸饷等项。

第二条 凡本章所定名称,区分于左:

一、军队 指宪、步、骑、炮、工、辎、重各队而言;
二、部局 指陆军部、参谋部及他项陆军各种机关、陆军学校并各局而言;
三、军人 指各官佐士兵及各陆军学生而言;
四、军属 指陆军官衙、学校、各种机关内所属文官、夫役而言;
五、寄宿者 指在军队、部局、学校内寄宿者。

第二章 俸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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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俸饷,分为三种:

一、俸银 发给司务长以上各官佐;
二、饷银 发给上士以下各士兵、夫役;
三、津贴 发给陆军各学生。

第四条 凡平时司务长以上各官佐,俸银均按第一表分别发给。

第五条 凡平时上士以下各士兵、夫役,饷银均按第二表分别发给;各陆军学生津贴,均按第三表发给。

第六条 凡官佐、士兵、学生及军属人员,如有因公旅行者,除公给车费、船费外,每员按第四、五表发给旅费(但已发给半票或免票者,其车费、船费宜临时核实扣除)。

第七条 凡官佐、士兵及军属人员有兼差者,不准兼俸,惟择其俸饷之优者发给。

第八条 凡官佐、士兵、学生及军属人员之俸饷、津贴,均按日数计算,每月分三期,十日、二十日、末日发给,若届日适逢星期日,则提前一日发给,如有免官、免役与死亡及他事故,即于其事故发生之日停止。

第九条 凡官佐、士兵、学生及军属人员,如因违犯刑罚,已治罪者或休职者,当即停止俸饷、津贴。

第十条 凡官佐、士兵、学生及军属人员,如因特别勤务,有应加俸饷者,叧行规定,但不得过原俸饷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凡新兵未满六个月教育者,均发给二等兵饷银。

第十二条 凡出征官佐、士兵之俸饷,均按第一、第二两表增给。

第十三条 凡将行休职、停职与将退为预备役、后备役之人员,而事务在交代中者,仍按原有俸饷发给。

第十四条 凡预备役、后备役之军人及补充兵当召集中,仍按现役俸饷发给。

第十五条 凡新任与增俸、减俸者之俸饷,悉由发令之翌日起计算,而预备役、后备役、退役、免官、免役者之俸饷,则至发令之当日止计算。

第十六条 凡召集者之俸饷,由编入部队之日至解散之日计算。

第十七条 凡死亡者之俸饷,以其当日止计算。

第十八条 凡官佐、士兵、学生或请假逾期不归、或因病旷职、或擅离职守、或擅赴他方、或生死不明,均当酌量分别减其俸饷或全行停止。

第十九条 凡在拘禁、留置中,官佐俸银则减半额,士兵饷银则减三分之一。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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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各工匠长饷银,均按军士等级发给。
二、凡各工匠饷银,均按兵饷发给。
三、凡各护兵、马弁、夫役,饷银均按第二表备考二、三条发给。

第三章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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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粮食,官佐均归自备,士兵槪由公给(照第六表定额)。

第二十一条 凡军队及医院之粮食,在营内居住之军士以下,当按现有人员给以定额。

第二十二条 凡在拘禁、留置、惩罚中人员,仍给与粮食,其定额则按第六表减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凡在监狱者之粮食,当按现有人数给与,一切经理,悉委任该监狱长办理,其定额按第六表减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凡属委任经理之米粮炊爨经费,以槪算之数给与,各部队每月末日按照实数决算,呈由直接长官报部核销。

第二十五条 凡左列之未食数,仍以实食数算入之:

一、休假中、归省外宿及受许可外出者;
二、随从兵寄宿于官佐家宅者;
三、炊爨业已准备,而未食者。

第四章 被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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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凡在外居住之司务长以上之被服,均由自备(但由司务长或学习官初升右军校者,由公发给服装费八十元)。

第二十七条 凡营内居住之上士以下,及召集中之预备役、后备役、上士以下士兵等,均按第八表所列之被服发给,或暂时借用。

第二十八条 凡军队与病院,应预备第九表所列之被服。

第二十九条 凡上士以下之普通被服,宜按现在人数多寡,发交该部队分配;预备被服,则按定额多寡,发交该部队保存。

第三十条 凡军人、军属,可按地方气候发给(或借用)特别被服。

第三十一条 凡第八表所列被服,或制成发给、或将原料发给,应由临时酌量办理。

第五章 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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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凡初等官佐以上之应乘马者,其乘马均由公备,但由初等官升中等官时,由公发给马具费五十元,其馀一切补充经费,槪归各官佐自备。

第三十三条 凡军队、学校所有马匹,皆按定数发给购买、饲养、装蹄、剔毛、保存等项经费,其定额参照第七表与第十表。

第三十四条 凡军队、学校马匹,其装蹄、剔毛等器械初次发给现品,以后器械之保存款项应由装蹄、剔毛款项内开支。

第三十五条 凡装蹄每月一次,剔毛每年二次,按期发给现金(参照第一表)。

第六章 杂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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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凡各部、各队之官佐及军士兵死亡时,当给埋葬费,其定额按第十一表发给,若有该亲族情愿将尸体领去者,则此费即交该族具凭支领。

第三十七条 凡医药费在上士以下,因公伤病者,由陆军医院疗养,槪不发给;在官佐、军属,因公伤病,有不入陆军医院者,可按第十二表发给。

第三十八条 凡属委任经理部队,各给与上之馀款与废物卖出款、赔偿款以及各款之利息,皆积为储蓄金,悉遵照储蓄金保管法,报销时实报实销。

第三十九条 凡转职、休职、停职人员,其俸饷及一切应发款项由甲处发给时,应将其职官姓名及发给月日及数目等通报于乙处。

第四十条 凡一切银钱给与,当于原任地发给本人,如本人派往他处时,可依本请愿于其旅行前发给本人,或交于本人所指定之受领人亦可。

第四十一条 凡俸饷与一切给与款项,均以银元计算,若发给数目上生出釐以下之零数,皆扣除归入储蓄款项内。

第四十二条 凡计算日数,每月均以三十日计算。

第四十三条 凡簿表计算上,若生出零分、零釐,未满一位之数,则依五舍六入法计算。

第四十四条 凡军、师、旅、司令部曁团、营本部所有一切器具、图书、纸笔、墨砚、茶油、煤炭等项,均按第十三表分别发给公费。

第一表

官佐

官名
区分
上等官 中等官 初等官 额外官佐
大将军 左将军 右将军 大都尉 左都尉 右都尉 大军校 左军校 右军校 司务长
月俸 七百元 五百五
十元
四百元 三百元 二百二
十元
一百六
十元
八十元 五十元 四十元 三十元
备考 一、出征各官佐,均按本表发给。
一、留守各官佐,均按本表发给七成现金、三成公债票。
一、在部局与学校各官佐,现因时款支绌,暂行减少,按附表发给。
一、军队中暂用之一、二、三等书记,按照左、右军校及司务长,分别发给。
一、本表定额可以陆军部临时命令增减。

附表

各部局学校官佐

官名
区分
上等官 中等官 初等官
大将军 左将军 右将军 大都尉 左都尉 右都尉 大军校 左军校 右军校
一等科员 二等科员 三等科员 一等额外 二等额外
月俸 现金 一百六
十元
一百四
十元
一百二
十元
一百元 八十元 六十元 四十元 三十元 二十元
公债 七十元 六十元 五十元 四十元 三十元 二十元
备考 一、各省部局、学校官,均参照此表发给。
一、凡任学堂武学教官者,每月酌量加给。
一、凡各部局、学校内司书人员,按两等发给,一等十八元,二等十四元。
一、凡各部局、学校有参议、顾问等官,均按等级,照附表发给。

第二表

士兵

职名
区分
上等 一等 二等兵及输送兵
月饷 四元五角 三元五角
备考 一、出征各士兵,每人每月加饷银三元。
一、夫役每月给饷银三元。
一、护兵、马弁,可按兵之饷额,分别发给。
一、上士以下火食,均按第六表发给,不在月饷中扣除。
一、本表定额可以陆军部临时命令增减。

第三表

各学生津

职名
区分
陆军学生 陆军入伍
月额 以上士为 以上等兵为
备考 一、陆军军官、军需、军医、各海军专门学堂学生津贴,均以上等兵饷额为准。
一、陆军中、小各学堂学生津贴,均以二等兵饷额为准。

第四表

官佐旅

官名
区分
上等官 中等官 初等官 额外官
日给
备考 按此表所定专为各官佐日用、饮食经费。至火车、轮船经费,上等各官佐按头等坐位发给,中、初等各官佐按二等坐位发给;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难以道里远近与坐位等级计者,即以槪算数发给或实报实销。

第五表

士兵学生旅

职名
区分
学习官同) 入伍生同)
日给
备考 按此表所定专为士兵日用、饮食经费。至火车、轮船经费,军士、兵均按三等坐位发给;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难以道里远近与坐位等级计者,同第四表。

第六表

平时人粮 区分 基本定
品种 一人一日量
饭类 大米 二十一两
菜类 内一种 三两
内一种 一斤六两
加味品 食盐酱油等类 三钱
携带人粮 熟饭
内一种 十六两
十八两
十二两
罏头肉类或他项荤菜
咸菜
内一种 四两
一两
加料 烟酒与各点心
注意 一、每人一日米菜代价暂以银元一角为标准。
一、本表之外凡薪炭代价,以实价计算。
备考 一、代用品种与输送中之减量临时酌定。
一、鱼肉类若不每日食用,可积为星期三与星期六食用。

第七表

平时马粮 基本定
一马一日
草(粟草)
内一种 十二
携带马粮
备考 一、大麦代用品用豆类时,不得过定量三分之二;用粟与高粱时,可与大麦同量。
二、每马每日饲料代价暂以二角为限。
三、凡特别状况,须预备饮水时,每匹一日之量以一斗为标准。
四、马匹输送中(铁道船舶)可减少本表定量六分之一。
五、对于食欲不强之马匹可加给食盐。

第八表

各兵服装槪

呢军

帽章在内

半长

呢军衣

领肩

呢外

风帽在内

步工兵全部炮兵半数

卫生
被服修理具
呢裹

工步

军用手簿

马刺在内

马辎

携带天
备考 一、绒衣保存期间以地方气候寒暖为标准,或四年、或三年、或二年半,容后查明规定。
一、每兵初次服装费暂以步兵为标准,约共计一人需费四十五元,其馀各兵种之初次服装费宜按此表酌量增减。
一、本表所列军衣暂以冬服为标准,夏服容后酌定。

第九表

军队医院预备被

白褥
枕头 被(或毛毡)
备考 一、此表分上、下两栏,列入军队医院均宜按照所列全数准备。

第十表

马匹诸费定

购马
马具 五十
保存 十五
装蹄
剔毛
备考 一、剔毛时期当因各处气候而殊,容后酌定。

第十一表

埋葬

上等官 八十
中等官 六十
初等官 四十
额外官 三十五
三十
二十
备考

第十二表

医药

上等官
中等官
初等官
额外官
备考 按军人、军属因公伤病者,原宜一体入陆军医院,但因事实上有不能尽数由陆军医院疗养者,则按本表发给。

第十三表


区分
军司令部 师司令部 旅司令部 团本部 营本部
月额 四百元 三百元 一百元 一百元 一百元
备考 一、各连公费皆归营本部支出,马队则由团本部支出,每月归营本部或团本部报销。
一、以上各公费系办公购买消耗品及一切杂项使用,其款由各部军需官经理。
一、各处公费每月一日发给,末日决算,呈送军或师司令部转报陆军部据实核销。
一、各部局、学校之公费由各处预算内规定数目,按月报部据实核销。
一、各公费每月若有赢馀时,即存储该司令部及该本部,一俟年终即报部缴销。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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