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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部陸軍暫行給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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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部陸軍暫行給與令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14日於南京府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4日)》和《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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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凡陸軍軍人及軍屬人員,一律按章發給俸餉等項。

第二條 凡本章所定名稱,區分於左:

一、軍隊 指憲、步、騎、砲、工、輜、重各隊而言;
二、部局 指陸軍部、參謀部及他項陸軍各種機關、陸軍學校並各局而言;
三、軍人 指各官佐士兵及各陸軍學生而言;
四、軍屬 指陸軍官衙、學校、各種機關內所屬文官、夫役而言;
五、寄宿者 指在軍隊、部局、學校內寄宿者。

第二章 俸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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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俸餉,分爲三種:

一、俸銀 發給司務長以上各官佐;
二、餉銀 發給上士以下各士兵、夫役;
三、津貼 發給陸軍各學生。

第四條 凡平時司務長以上各官佐,俸銀均按第一表分別發給。

第五條 凡平時上士以下各士兵、夫役,餉銀均按第二表分別發給;各陸軍學生津貼,均按第三表發給。

第六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如有因公旅行者,除公給車費、船費外,每員按第四、五表發給旅費(但已發給半票或免票者,其車費、船費宜臨時核實扣除)。

第七條 凡官佐、士兵及軍屬人員有兼差者,不准兼俸,惟擇其俸餉之優者發給。

第八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之俸餉、津貼,均按日數計算,每月分三期,十日、二十日、末日發給,若屆日適逢星期日,則提前一日發給,如有免官、免役與死亡及他事故,卽於其事故發生之日停止。

第九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如因違犯刑罰,已治罪者或休職者,當卽停止俸餉、津貼。

第十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及軍屬人員,如因特別勤務,有應加俸餉者,叧行規定,但不得過原俸餉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凡新兵未滿六個月敎育者,均發給二等兵餉銀。

第十二條 凡出征官佐、士兵之俸餉,均按第一、第二兩表增給。

第十三條 凡將行休職、停職與將退爲預備役、後備役之人員,而事務在交代中者,仍按原有俸餉發給。

第十四條 凡預備役、後備役之軍人及補充兵當召集中,仍按現役俸餉發給。

第十五條 凡新任與增俸、減俸者之俸餉,悉由發令之翌日起計算,而預備役、後備役、退役、免官、免役者之俸餉,則至發令之當日止計算。

第十六條 凡召集者之俸餉,由編入部隊之日至解散之日計算。

第十七條 凡死亡者之俸餉,以其當日止計算。

第十八條 凡官佐、士兵、學生或請假逾期不歸、或因病曠職、或擅離職守、或擅赴他方、或生死不明,均當酌量分別減其俸餉或全行停止。

第十九條 凡在拘禁、留置中,官佐俸銀則減半額,士兵餉銀則減三分之一。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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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各工匠長餉銀,均按軍士等級發給。
二、凡各工匠餉銀,均按兵餉發給。
三、凡各護兵、馬弁、夫役,餉銀均按第二表備考二、三條發給。

第三章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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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凡糧食,官佐均歸自備,士兵槪由公給(照第六表定額)。

第二十一條 凡軍隊及醫院之糧食,在營內居住之軍士以下,當按現有人員給以定額。

第二十二條 凡在拘禁、留置、懲罰中人員,仍給與糧食,其定額則按第六表減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凡在監獄者之糧食,當按現有人數給與,一切經理,悉委任該監獄長辦理,其定額按第六表減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凡屬委任經理之米糧炊爨經費,以槪算之數給與,各部隊每月末日按照實數決算,呈由直接長官報部核銷。

第二十五條 凡左列之未食數,仍以實食數算入之:

一、休假中、歸省外宿及受許可外出者;
二、隨從兵寄宿於官佐家宅者;
三、炊爨業已準備,而未食者。

第四章 被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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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凡在外居住之司務長以上之被服,均由自備(但由司務長或學習官初升右軍校者,由公發給服裝費八十元)。

第二十七條 凡營內居住之上士以下,及召集中之預備役、後備役、上士以下士兵等,均按第八表所列之被服發給,或暫時借用。

第二十八條 凡軍隊與病院,應預備第九表所列之被服。

第二十九條 凡上士以下之普通被服,宜按現在人數多寡,發交該部隊分配;預備被服,則按定額多寡,發交該部隊保存。

第三十條 凡軍人、軍屬,可按地方氣候發給(或借用)特別被服。

第三十一條 凡第八表所列被服,或製成發給、或將原料發給,應由臨時酌量辦理。

第五章 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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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凡初等官佐以上之應乘馬者,其乘馬均由公備,但由初等官升中等官時,由公發給馬具費五十元,其餘一切補充經費,槪歸各官佐自備。

第三十三條 凡軍隊、學校所有馬匹,皆按定數發給購買、飼養、裝蹄、剔毛、保存等項經費,其定額參照第七表與第十表。

第三十四條 凡軍隊、學校馬匹,其裝蹄、剔毛等器械初次發給現品,以後器械之保存款項應由裝蹄、剔毛欵項內開支。

第三十五條 凡裝蹄每月一次,剔毛每年二次,按期發給現金(參照第一表)。

第六章 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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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凡各部、各隊之官佐及軍士兵死亡時,當給埋葬費,其定額按第十一表發給,若有該親族情願將屍體領去者,則此費卽交該族具憑支領。

第三十七條 凡醫藥費在上士以下,因公傷病者,由陸軍醫院療養,槪不發給;在官佐、軍屬,因公傷病,有不入陸軍醫院者,可按第十二表發給。

第三十八條 凡屬委任經理部隊,各給與上之餘款與廢物賣出款、賠償款以及各款之利息,皆積爲儲蓄金,悉遵照儲蓄金保管法,報銷時實報實銷。

第三十九條 凡轉職、休職、停職人員,其俸餉及一切應發款項由甲處發給時,應將其職官姓名及發給月日及數目等通報於乙處。

第四十條 凡一切銀錢給與,當於原任地發給本人,如本人派往他處時,可依本請願於其旅行前發給本人,或交於本人所指定之受領人亦可。

第四十一條 凡俸餉與一切給與款項,均以銀元計算,若發給數目上生出釐以下之零數,皆扣除歸入儲蓄款項內。

第四十二條 凡計算日數,每月均以三十日計算。

第四十三條 凡簿表計算上,若生出零分、零釐,未滿一位之數,則依五捨六入法計算。

第四十四條 凡軍、師、旅、司令部曁團、營本部所有一切器具、圖書、紙筆、墨硯、茶油、煤炭等項,均按第十三表分別發給公費。

第一表

官佐

官名
區分
上等官 中等官 初等官 額外官佐
大將軍 左將軍 右將軍 大都尉 左都尉 右都尉 大軍校 左軍校 右軍校 司務長
月俸 七百元 五百五
十元
四百元 三百元 二百二
十元
一百六
十元
八十元 五十元 四十元 三十元
備考 一、出征各官佐,均按本表發給。
一、留守各官佐,均按本表發給七成現金、三成公債票。
一、在部局與學校各官佐,現因時款支絀,暫行減少,按附表發給。
一、軍隊中暫用之一、二、三等書記,按照左、右軍校及司務長,分別發給。
一、本表定額可以陸軍部臨時命令增減。

附表

各部局學校官佐

官名
區分
上等官 中等官 初等官
大將軍 左將軍 右將軍 大都尉 左都尉 右都尉 大軍校 左軍校 右軍校
一等科員 二等科員 三等科員 一等額外 二等額外
月俸 現金 一百六
十元
一百四
十元
一百二
十元
一百元 八十元 六十元 四十元 三十元 二十元
公債 七十元 六十元 五十元 四十元 三十元 二十元
備考 一、各省部局、學校官,均參照此表發給。
一、凡任學堂武學教官者,每月酌量加給。
一、凡各部局、學校內司書人員,按兩等發給,一等十八元,二等十四元。
一、凡各部局、學校有參議、顧問等官,均按等級,照附表發給。

第二表

士兵

職名
區分
上等 一等 二等兵及輸送兵
月餉 四元五角 三元五角
備考 一、出征各士兵,每人每月加餉銀三元。
一、夫役每月給餉銀三元。
一、護兵、馬弁,可按兵之餉額,分別發給。
一、上士以下火食,均按第六表發給,不在月餉中扣除。
一、本表定額可以陸軍部臨時命令增減。

第三表

各學生津

職名
區分
陸軍學生 陸軍入伍
月額 以上士爲 以上等兵爲
備考 一、陸軍軍官、軍需、軍醫、各海軍專門學堂學生津貼,均以上等兵餉額爲準。
一、陸軍中、小各學堂學生津貼,均以二等兵餉額爲準。

第四表

官佐旅

官名
區分
上等官 中等官 初等官 額外官
日給
備考 按此表所定專爲各官佐日用、飲食經費。至火車、輪船經費,上等各官佐按頭等坐位發給,中、初等各官佐按二等坐位發給;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難以道里遠近與坐位等級計者,卽以槪算數發給或實報實銷。

第五表

士兵學生旅

職名
區分
學習官同) 入伍生同)
日給
備考 按此表所定專爲士兵日用、飲食經費。至火車、輪船經費,軍士、兵均按三等坐位發給;如在交通不便利地方,難以道里遠近與坐位等級計者,同第四表。

第六表

平時人糧 區分 基本定
品種 一人一日量
飯類 大米 二十一兩
菜類 內一種 三兩
內一種 一斤六兩
加味品 食鹽醬油等類 三錢
攜帶人糧 熟飯
內一種 十六兩
十八兩
十二兩
罏頭肉類或他項葷菜
鹹菜
內一種 四兩
一兩
加料 煙酒與各點心
注意 一、每人一日米菜代價暫以銀元一角爲標準。
一、本表之外凡薪炭代價,以實價計算。
備攷 一、代用品種與輸送中之減量臨時酌定。
一、魚肉類若不每日食用,可積爲星期三與星期六食用。

第七表

平時馬糧 基本定
一馬一日
草(粟草)
內一種 十二
攜帶馬糧
備考 一、大麥代用品用豆類時,不得過定量三分之二;用粟與高粱時,可與大麥同量。
二、每馬每日飼料代價暫以二角爲限。
三、凡特別狀况,須預備飲水時,每匹一日之量以一斗爲標準。
四、馬匹輸送中(鐵道船舶)可減少本表定量六分之一。
五、對於食慾不強之馬匹可加給食鹽。

第八表

各兵服裝槪

呢軍

帽章在內

半長

呢軍衣

領肩

呢外

風帽在內

步工兵全部砲兵半數

衛生
被服修理具
呢裹

工步

軍用手簿

馬刺在內

馬輜

攜帶天
備考 一、絨衣保存期間以地方氣候寒暖爲標準,或四年、或三年、或二年半,容後查明規定。
一、每兵初次服裝費暫以步兵爲標準,約共計一人需費四十五元,其餘各兵種之初次服裝費宜按此表酌量增減。
一、本表所列軍衣暫以冬服爲標準,夏服容後酌定。

第九表

軍隊醫院預備被

白褥
枕頭 被(或毛氈)
備考 一、此表分上、下兩欄,列入軍隊醫院均宜按照所列全數准備。

第十表

馬匹諸費定

購馬
馬具 五十
保存 十五
裝蹄
剔毛
備考 一、剔毛時期當因各處氣候而殊,容後酌定。

第十一表

埋葬

上等官 八十
中等官 六十
初等官 四十
額外官 三十五
三十
二十
備考

第十二表

醫藥

上等官
中等官
初等官
額外官
備考 按軍人、軍屬因公傷病者,原宜一體入陸軍醫院,但因事實上有不能盡數由陸軍醫院療養者,則按本表發給。

第十三表


區分
軍司令部 師司令部 旅司令部 團本部 營本部
月額 四百元 三百元 一百元 一百元 一百元
備考 一、各連公費皆歸營本部支出,馬隊則由團本部支出,每月歸營本部或團本部報銷。
一、以上各公費係辦公購買消耗品及一切雜項使用,其款由各部軍需官經理。
一、各處公費每月一日發給,末日決算,呈送軍或師司令部轉報陸軍部據實核銷。
一、各部局、學校之公費由各處預算內規定數目,按月報部據實核銷。
一、各公費每月若有贏餘時,卽存儲該司令部及該本部,一俟年終即報部繳銷。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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