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随园随笔/卷15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目录 随园随笔
◀上一卷 卷十五 下一卷▶

卷十五 政条类

[编辑]

汉诏有四

[编辑]

汉皇帝下书有四:一曰策书,长二尺,短者半之,免三公用之,盖用尺一木而两行书之也。二曰制书,三公用玺,尚书加印,露布州郡。三曰诏书,如《告豫州刺史冯焕》是也。四曰诫敕,其文曰“有诏敕某官”云云。《金石录》言之甚详。又臣上书不称姓,惟拜鲍昱为司隶使称姓,曰“俾知忠臣有后”。诏惟赦赎露封,馀俱尚书令重封。

唐诏有七

[编辑]

唐世王言之制有七:一册书,次制书,次劳慰,次敕,次云云。惟除拜公卿用之,白麻纸书,封付阁门,集朝士拆之,宣读毕,择日备礼,以付其人。自制书以下皆用黄麻纸,老杜诗“黄麻似六经”是也,见《六典》。《石林燕语》又言唐中书制诏有四:封拜册书用简,以竹为之。画旨而施行者曰发曰敕,用黄麻纸。承旨而行者曰敕牒,用黄藤纸。赦书用绢。黄纸始正观间,取其不蠹也。纸以麻为上,藤次之,用此为重轻之辨。学士制不自中书出,故独用白麻纸而已,因谓之白麻。今制不复以纸为辨,号为白麻者,亦池州楮纸耳。曰发曰敕,盖今手诏之类。而敕牒乃尚书省牒,其纸皆一等也。

死后赠官

[编辑]

死后赠官始于《春秋》庄公元年,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

生而立祠

[编辑]

生祠始《后汉•李宪传》胪江陈众说降淳于临,临德之,立祠曰白马陈从事。《演繁露》以为始于于定国为东海郡也。按秦始皇自立极庙,汉帝皆生自立庙。所称顾成之庙,号为太宗,贾谊之言,即令生祠之始。魏明帝景初元年,有司奏定七庙之制,于太祖庙北为二祧,左为文帝庙,号高祖昭祧;右拟帝号曰烈祖穆祧。是生而立庙且定号矣。

生而赐谥

[编辑]

生而赐谥者,《左传》卫侯赐北宫喜谥曰贞子、析朱锄谥曰成子是也。然何屺瞻得宋本《左氏》杜注云:“二臣皆死而赐谥,传终言之。”审是则非预凶之礼矣。然下文“以齐氏之墓田与之”,则未必非赐之于生前也。屺瞻好为异说,如以《汉书》“士卒凫藻”为“凫葵”之类。凫葵见马融《广成颂》注:“芭蕉也。”于“士卒”字文义不属。

随嫁复姓

[编辑]

祥符八年进士朱说,即范文正公也。公随吴夫人改嫁范氏,仍姓朱,登科后复姓范氏,母封吴国夫人。欧公神道碑直书不讳。

封本生父母貤封外祖叔父

[编辑]

封本生父母,古未有也。宋李昉为相,始奏封叔父超、叔母谢氏。唐权文公请貤封外祖,诏从之。刘总亦貤封外祖,其制诰曰:“段公威德,当流庆于外孙;令伯孝心,愿推恩于祖母。”其外祖张懿也封尚书。

致仕有异说而亲老归养有例

[编辑]

《北史》辛雄有禄养论,言“不从政者,专指庶人力役之征,所谓家有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一家不从政,非公卿士大夫之谓也。仲尼论五孝,自天子至庶人,无致仕之文”,魏孝明帝深纳之。晋庾纯以父老不解官被劾,齐王攸曰“纯父八十有一,兄弟五人,三人在家,不废侍养;且其父年尚未九十,不为犯令” 云云,然则亲老归养,晋朝久有此例。

国忌停刑

[编辑]

太和七年敕国忌日禁饮酒举乐,其日不合厘务,官曹不得决断刑狱。其小小笞责,在律固无妨,要台府不得举奏,见《旧唐书》。盖因御史台奏抣王遐国忌日于私第决科作人,故降此诏。元相诗云:“狼藉囚徒满田地,明日不推缘国忌。”亦其证也。唐以前则不可考。

紧急文书

[编辑]

今之紧急文书,日行六百里,以为至速也。按《汉书》刘屈牦乘疾置为急递,日行四百里。赵充国在金城上书犹六月戊申,而七月甲寅玺书下矣。从金城至长安一千四百五十里,往返倍之,中间更下公卿议,而来往只七日。唐明皇幸洛时八月己卯,夜权楚壁作乱,而壬午遣河南尹王怡如京师按问,止三日。其衰朝文书至迟慢者,契丹从易州入恒州,杜仲威以甲寅屯中度,而晋后主以己未日一方知,是不过四百馀里路,而驿报迟至七日方达大梁。俱见《通鉴》。

加耗

[编辑]

后唐明宗尝入仓观受纳,主吏惧责其多取,乃故为轻量。明宗曰:“仓廪宿藏,动经数岁,若取之如此,后岂免折阅乎?”吏因诉曰:“自来主藏者为偿欠故,以至破家竭产,正谓是耳。”明宗恻然,乃诏自今每石取二升为雀鼠耗,至今行之,所谓“加耗”者是也。

行香

[编辑]

《南史》“王僧达好鹰犬,何尚之设入关斋,集朝士行香,次至僧达”,此“行香”二字见史传之始。而毕仲荀《幕府燕闲录》以为始于北魏莴欢执香炉从静帝步行,齐、梁效之,以香末薰手,唐文宗禁之。石晋天福中,窦政奉忌行香,宰臣跪炉,百官立班,见《西溪丛话》。齐文宣天宝元年制每月朔行香,见《能改斋漫录》。以焚香见汉武祭天人故事。《三国志》交州太守张津焚香读道书,于吉焚香礼拜。《魏书》曰魏武春祠,临祭,以手拟水而不盥。《云麓漫抄》曰:“周人尚臭,今易柴燎为焚香者,二氏之说也,故朱子与邱琼山俱极言其非古。”

米价二则

[编辑]

或问开元时斗米三钱,似乎米价太贱。余按《汉书•食货志》宣帝时谷至石五钱,则比唐时米价更贱矣。元帝即位,齐地饥,谷石三百馀。王莽之乱,人相食,米裁石二千耳。又尝阅《明史•王文传》:“苏松漕粮,文请每米四石折银一两,民以为便。”亦疑米价太贱。后见正德二年吴县申报米粮时价文书:“白米一石,纹银二钱。”又见申文定公与其子家书云:“吴下大荒,民不聊生,米价每石贵至六七钱。汝在京作御史,可速上疏,请皇上赈济。”可见开元斗米三钱之说,非史家溢美之词。

《汉书•冯奉世传》称“是岁比不登,京师谷石二百馀”。《元次山集》称米一斛估四百为贵,似唐之米价已较汉为增矣。《金罍子》“嘉靖癸丑,京师大饥,人相食,米每石二两二钱”,盖今日上之平价也。洪武二十八年每银一两折米四石,见王圻《续通考》。东方朔告武帝以“鄂、杜之间,亩收一锺,贾一金”,今安得有肥田如是贱价者乎?惟《元史•职官志》“每俸米一石,折银十二两”,何价贵至此?殊不可解。

汉金多铜少

[编辑]

东汉祠庙碑碣,凡士民出钱至百文者,无不高列姓名。洪氏《隶释》以其时为钱重币轻之证。余按班氏《食货志》:“黄金一斤,值钱万。朱提一流,值钱千五百八十。他银一流,值钱千。”是金银多而铜少之证矣。

热敕

[编辑]

宋号赦书曰“热敕”,见《长编》。

两议

[编辑]

今六部奏事,公卿意见不同者,许其两议。按《吕刑》曰:“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孔疏》:“有并两刑者,谓人犯两事,刑有上下,虽罪从重断,有两刑者亦并上之,使王知其事。王或时以下刑为重,改下之上,故并亦上之。”此即今奏事两议之滥觞。

听情

[编辑]

今受人嘱托谓之听情。按《汉书•王子侯表》:“沈猷夷侯受元狩五年坐为宗室听情,不具宗室,耐为司寇。”颜注:“受为宗正,人有私请求者,受听许之,故于宗室之中事有不具,而获罪也。”又《鲍宣传》“诸寄为奸”,大抵皆今之听情请托也。

利债不得过三分

[编辑]

今定例放债取利,不得过三分。按《汉书•王子侯表》:“旁光侯殷坐贷子饯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师古注:“以子饯出贷人,律合收租,匿不占,取息利又多也。”是亦禁重利滚剥之先声。

花押

[编辑]

《东观馀论》曰:“唐太宗许臣下草书奏事,惟名字不草。后人于正书名字之下加草字,遂为花押。”安禄山押“山”字,以手指三撮;王荆公押“石” 字,性急潦草,人以为颊“反”字。一见曾慥《类说》,一见《石林燕语》,皆言唐宋人未有私押,但草书其名以为私记。韦涉之五云体,亦是花押也。余按《韩非子》言田婴具押券斗石升合之计,郑司农注《周官》“质剂”有空手券、画指券之说,亦花押之类。《集古录》有《五代帝王将相署字》一卷。《魏志》谋诛司马昭,已书诏矣,帝方食,优人云午唱青头鸡。青头鸡者,鸭也,劝帝著押也。岳珂《古冢盆杆记》晋永宁元年,甓有匠者姓名,下有文如押字。《北齐•后主纪》开府千馀,领军无数,一时连判文书,各作花字,不具姓名。

抬头

[编辑]

《春秋正义》引《魏晋仪注》:“写表有出格。”出格者,今之抬头也。然《金石录》称唐之中岳嵩山碑书“皇帝”、“太后”不跳行,不空格,则抬头之礼犹未盛行。

监帖

[编辑]

嘉靖下廷臣于狱,命司监狱者察其语言动静而密奏之,虽谐语必以闻,号监帖,见《明史•沈束传》。

笼门

[编辑]

宋制:紫宸垂拱,常朝遇雨,则传旨拜殿门下,谓之“笼门”。

抱告

[编辑]

周礼•小司寇篇》:“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今有官职之人与人讼,必使家人为抱告,所以贵贵也。按《左氏》: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坐狱于王庭,士匄听之。王叔、伯舆,原被告也;其宰与大夫则抱告也。又卫侯与元喧讼,宁武子为辅,箴庄子为坐,士荣为大理,亦是抱告之滥觞。

会审

[编辑]

汉书•杜延年传》治燕王狱时,侯史吴自出系狱,廷尉王平与少府徐仁杂治反事。雄治者,今之会审也。

放告日期

[编辑]

今州县放告、收呈俱有日期。按《周礼》:朝士掌九棘、三槐,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期内听,期外不听。似即今之放告、收呈矣。

烟户册

[编辑]

今州县造男女口数,号烟户册。按《周礼》:司民之职,掌万民之生齿,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献之于王,王拜受之。郑注:“登,上也。下,去也。”盖即今之烟户册。《论语》“式负版者”,亦此之谓。

埋路毙、招尸亲

[编辑]

今有穷民毙于道路者,官为掩埋,招其亲属。按《周礼》:蜡氏之职,掌有死于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揭焉,书其日月,悬其衣服,以待其人。是即今埋路毙、招尸亲矣。

夤夜入人家登时打死勿论

[编辑]

今律文有“夤夜无故入人家,登时打死勿论”之条。按《周礼•朝士》:“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郑注:“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当汉时定律已如是也。

过失杀

[编辑]

今律过失杀有罪收赎,惟杀尊畏者死。按《尚书•吕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孔疏》引《汉律》:“和御药不如本方,治御幸舟船误不牢固,皆死。乏军兴者斩。”即今“过失杀尊长者死”之律文矣。

预支俸薪

[编辑]

今官吏不及支俸日期而借领之,号曰预支。按《后汉书》黄门从官蹋陈蕃曰:“死者魅,复能夺我禀假否?”方密之以为禀假者,即今之预支俸薪工食也。

画题判行

[编辑]

今外省官行事曰判行,朝内官奏事曰画题。画题者,即著押之谓。按《后汉书•党人传》曰:“南阳宗资主画诺。”《梁书》“陈伯之刺江州,不知书,得文牒但作大诺”,即画题判行之类也。或以唐韦陟之五云体、五花判事皆作诺类也。

买缺

[编辑]

今外省衙门书吏都有窝缺,授受必以钱。按《文苑英华》褚遂良上疏请禁捉钱令史,似亦买缺之类。大抵晋魏以前,功曹计吏皆太守刺史辟召士人而为之,旋即荐之于朝,为正途出身。唐宋以后此法不行,遂相沿有窝缺盘踞作奸,叶水心所谓“工人世界”是矣。

满贯赃

[编辑]

今律以百二十两为满贯赃。按《汉书•薛宣传》:宣牒高陵令杨湛曰:“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颜注:“当时律条,赃值十金,便至重罪。”是满贯矣。

绢尺

[编辑]

宋沈庆之梦得绢二匹,曰:“两匹八十尺,我当八十而终。”然则六朝之绢以四十尺为一匹,今无此长绢矣。

详文

[编辑]

今文书申上者,号详文。按《左传》成十六年“详以事神”注:“善用心曰详。”《宋史•职官志》“熙宁四年置检详官”,疑即详文之所由始。

禀帖

[编辑]

今人以下官启事于上者曰禀帖。按《尚书•说命》曰:“臣下罔攸禀令。”盖因是以相沿之义也。《孝文本纪》“吏禀当受鬻者”,师古注:“禀,给也。”不作白事解。

招册

[编辑]

今官府审案皆有招册,序事之原委及两造口供。按《汉书•外戚传》宣帝即位,寻求外家,求得王媪。媪有供词一段,历言翁须嫁刘仲卿事。又《孔稚圭集》有奏上王奂在狱中杀刘兴祖事,皆琐屑详尽,而古雅可诵。是当时之招册矣。

宫门请圣安

[编辑]

今督抚入朝,皆先著短后衣赴宫门请圣安,方归私第。按《唐书•百官志》节度使入朝,未见天子不入私第。是此礼唐已载之,汉、魏犹未见明文。

朱墨笔

[编辑]

今官府判行者用墨笔,已行者用朱笔。按《北周•苏绰传》:“绰每判事,朱出墨入。”是即朱墨笔之所由始。

谘覆文书

[编辑]

今外省官府有谘覆文书,将事理明白申覆。按《后汉书•马援传》:“援在陇西上书,请铸五铢钱,三府以为不可行。及援还朝,乃从公府求得前奏,难十馀,乃随牒解释。”是即谘覆文书之意。

蜜章

[编辑]

蜜章见《山涛传》。古封赠之典,不用劾印,以蜡为之,故乔行简赠祖母制云:“欲报含饴之德,可稽制蜜之章。”

批驳

[编辑]

今上司不允下议,号称“批驳”。按《前汉•刑法志》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王球《贻谋录》给事中掌封驳司,不可一日无。柳宗元有《驳复九议》。其所由来者久矣。

事件

[编辑]

《说文》:“件,分也。从牛,牛犬故可分。”《韩昌黎集》有论张平叔盐法条件。杜牧文有“件其事如左”等语。

查办

[编辑]

“办”字最古,《左传》富父槐曰:“无备而官办者,犹拾渖也。”查乃泛查之查,水中浮木名也,未知何时借用。《正字通》云:“查,考察也。”亦因后人有查办之说,故附会云尔。

行在

[编辑]

蔡邕《独断》:“行在者,行之所在也。天子以天下为家,所奏事处皆为宫,故曰行在。”

投履历

[编辑]

《水经注》引《宜都记》曰:“目所履历,未之有也。”“履历”二字始见。今下属见上官必先呈履历。按《汉书•朱博传》“博命游徼王卿赍阀阅诣府”,宋制百寮未参选者具脚色,似即今之投履历矣。《世说》“夏侯荣能记人爵里刺”,刺即履历也。

甘结

[编辑]

《东汉书•刘般传》“检结失实”,当是今入甘结之“结”字,初见史传者。

文东武西

[编辑]

史记•叔孙通传》:“功臣列侯诸将军军吏以次陈西方,文官丞相以下陈东方。”《汉书•尹翁归传》田延年行县至平阳,召吏有文者东,有武者西,翁归曰:“我文武兼备。”

插耳箭

[编辑]

汉书•原涉传》诸豪请于尹公曰:“原巨先犯法不得赦,使肉袒自缚,箭贯耳,谢罪于君,威亦足矣。”

岸狱

[编辑]

诗经》:“宜岸宜狱。”《潜丘札记》:“乡亭之狱曰岸,汉浩商为义渠长,所捕者亡,乃取其母,与豭猪系都亭是也。今有狱而无岸矣。”《通雅》:“岸即狴犴之岸,龙九子之一,善守护,故名。”

◀上一卷 下一卷▶
随园随笔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