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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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种 第三十四种 魂灵带 图财人 下一种▶

  前一事,因色致死人。此一事,因财又致死人。虽是致死他人,即自致自死。因财色丧命者,岂只此二人而已。愚昧不省,说之惨伤。

  出外之人,凡有铜铁重物,俱明白开看,知晓同伴,则无谋害之事。昔有买圆酥烧饼,装入布兜,舟人以为白物,捆丢江心,可为明鉴。

  钞关城外荒林中,死了一人,布衣布鞋,两手是棉线带捆住,下身卵子割去,血流而死。县官相验,并无苦主凶犯,著落捕快保甲,严加缉拿,半月并无著落。

  忽有一小孩童说:“前日死的人,原在关口某饭店下的,是个爪洲卖布袜的人,不知何事被人害死?”捕快随至某饭店追寻,店人回说:“我家果有个瓜洲卖袜的人,现有行李在房,人未回来。”又问:“同在一房是何人?”“是个泰州卖虾米的,现今在此。”

  捕快拘此人到县。审过两次,因供说:“若是小的割杀,小的必然远去。还在此饭店等候人拿住,世上那有如此呆人?”县官点头,因事不真,不便加刑。只吩咐捕快:“押著此人,不可放走。”一面缉拿真凶。

  捕快同此人走了两日,忽一日,此人走至粪坑边,将一砖物丢入坑。捕快询查,用芦柴干取看,乃是系腿的棉线带一条,惟恐有人识出与捆尸的棉带相同,因自己失虚,扎一砖块抛入坑内灭迹。

  捕快知得此情,随拉至县,一审即吐真情:“原来,因卖袜人腰中积有大钱二百文,不放心,日夜系束腰肚。小的疑有许多银子,那晚间诱至林僻处,扎住他两手,将他卵子割去,死了。小的逃走几次,只看见有个长大黑人阻拦著路,不放远去。是以走来走去,只在此饭店专候捕拿正法。但小的若知道是铜钱,也不害他的命。”

  县官审出真情,问个图财害命的罪,收禁处斩,赏捕快银十两,以奖其功。此事天叫小孩说出,又鬼拦去路,魂附棉带,必至败露而后已。请看世上,但有害人之事,岂有逃脱之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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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香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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