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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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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雨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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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事,因色致死人。此一事,因財又致死人。雖是致死他人,即自致自死。因財色喪命者,豈只此二人而已。愚昧不省,說之慘傷。

  出外之人,凡有銅鐵重物,俱明白開看,知曉同伴,則無謀害之事。昔有買圓酥燒餅,裝入布兜,舟人以為白物,捆丟江心,可為明鑒。

  鈔關城外荒林中,死了一人,布衣布鞋,兩手是棉線帶捆住,下身卵子割去,血流而死。縣官相驗,並無苦主兇犯,著落捕快保甲,嚴加緝拿,半月並無著落。

  忽有一小孩童說:「前日死的人,原在關口某飯店下的,是個爪洲賣布襪的人,不知何事被人害死?」捕快隨至某飯店追尋,店人回說:「我家果有個瓜洲賣襪的人,現有行李在房,人未回來。」又問:「同在一房是何人?」「是個泰州賣蝦米的,現今在此。」

  捕快拘此人到縣。審過兩次,因供說:「若是小的割殺,小的必然遠去。還在此飯店等候人拿住,世上那有如此呆人?」縣官點頭,因事不真,不便加刑。只吩咐捕快:「押著此人,不可放走。」一面緝拿真兇。

  捕快同此人走了兩日,忽一日,此人走至糞坑邊,將一磚物丟入坑。捕快詢查,用蘆柴幹取看,乃是繫腿的棉線帶一條,惟恐有人識出與捆屍的棉帶相同,因自己失虛,紮一磚塊拋入坑內滅跡。

  捕快知得此情,隨拉至縣,一審即吐真情:「原來,因賣襪人腰中積有大錢二百文,不放心,日夜繫束腰肚。小的疑有許多銀子,那晚間誘至林僻處,紮住他兩手,將他卵子割去,死了。小的逃走幾次,只看見有個長大黑人阻攔著路,不放遠去。是以走來走去,只在此飯店專候捕拿正法。但小的若知道是銅錢,也不害他的命。」

  縣官審出真情,問個圖財害命的罪,收禁處斬,賞捕快銀十兩,以獎其功。此事天叫小孩說出,又鬼攔去路,魂附棉帶,必至敗露而後已。請看世上,但有害人之事,豈有逃脫之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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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香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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