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告成都刘湘总司令、程泽润特派员转安抚委员会暨宣、绥、仪、营等收复区难民代表文
外观
电告成都刘湘总司令、程泽润特派员转安抚委员会暨宣、绥、仪、营等收复区难民代表文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23年(1934年)2月26日于南昌 |
赤匪窜扰川北,迄今已阅年馀,诸君所身受之荼毒惨苦,实已至矣极矣,兹幸刘总司令秉命督剿以来,各路剿匪将士奋发用命,宣(汉)、绥(定)、仪(陇)、营(山)各县相继收复,二期进剿亦已开始,虽匪势已穷,肃清有望,然一般民众其当日身陷匪区,创钜痛深,自无论矣。即系流亡在外,今得故里重归,而室破家亡,亲故被害,哀伤之情,又何可言。况复赤匪所经,百物荡然,赀财仓廪,焚掠一空,饥寒交迫,生计维艰,嗟我同胞,更何堪此!本委员长杀贼救民,忝膺职责,眷怀西顾,弥切痛伤,兹已恳电中央,请拨赈款,妥筹救济;惟是赤匪残馀,现尚负嵎巴通,歼灭收拾,固军政当局之责,而协助防范,则惟地方民众是赖。所冀我被难同胞,惩前毖后,自今以往,务须努力善后,紧严组织,充实自卫,清除奸宄,各尽其才,各竭其力,使地方有洽和严整之象,军民互助,联成一片,则区区残匪,曾不足平,福利安康,永无后患矣。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