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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5/2005号法律
。
电子签章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
1.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351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4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91)院台经字第 0910080314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110184307号公告
第 3 条、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 项第 1 款、第 2 项、第 15 条、第 16 条所列属“经济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数位发展部”管辖
中华民国 113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113 年 5 月 15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30003924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22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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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90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1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