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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5/2005號法律
。
電子簽章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17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
1.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35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91)院臺經字第 0910080314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
第 3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15 條、第 16 條所列屬「經濟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5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3924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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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類
:
中華民國90年制定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