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省属各机关学校为奉行政院电知本年夏令时间仍照成例钟点拨早一小时 (民国38年台湾省政府代电)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电省属各机关学校为奉行政院电知本年夏令时间仍照成例钟点拨早一小时
作者:台湾省政府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 台湾省政府
1949年
1949年4月28日于台湾
本作品收录于《台湾省政府公报卅八年夏字号第廿三期
公告民国38年夏令时间自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台湾省政府代电

叁捌卯俭府绩甲字第二四二一四号
中华民国卅八年四月廿八日
(不另行文)

事由:奉行政院代电为夏令时间仍照成例钟点拨早一小时自五月一日零时起实行电希遵照并转饬遵照

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查夏令时间,业经叁捌卯梗府绩甲字第二二八八三号代电通饬遵照在案(见夏字第十九期公报第二九六页)。兹奉行政院京机一四五号代电内开:“奉总统训令:为本年夏令时间规定仍照往年成例办理,自五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时止,全国各地应将钟点之时刻拨快一小时(例如现在之七时在实行夏令时间后钟表上所指之时刻与各地所报之钟点均应为八时),所有机关部队学校,以及社会工商各业水陆交通通讯各方面,一律注意办理。等因,特电遵照,并转饬遵照。”等因;奉此,合行电希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台湾省政府卅八卯(俭)府绩甲


相关文件[编辑]

原始文件[编辑]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