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抗战功勋子女就学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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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抗战功勋子女就学免费补助条例 革命抗战功勋子女就学优待条例
立法于民国37年11月2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11月2日
1948年11月13日
公布于民国37年11月13日
军公教遗族就学费用优待条例 (民国81年)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2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13 日公布1.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刊总统府公报2783
中华民国 81 年 7 月 3 日 修正前[革命抗战功勋子女就学优待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81 年 7 月 27 日公布2.总统(81)华总(一)义字第 3641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0 条
(原名称:革命抗战功勋子女就学优待办法;新名称:军公教遗族就学费用优待条例)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4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3.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11910 号令修正发布第 4 条条文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之革命抗战功勋子女,为左列人员之子女:
  一、从事革命工作有勋劳于国家,依法令给予抚恤或抚助者。
  二、从事抗战工作,依法令给予抚恤者。

第二条

  各级学校对于革命抗战功勋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入学,应尽先考收,如其限于程度及名额不能考入中等以下学校时,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统筹各校名额,依其程度,尽量予以就学之机会。

第三条

  革命或抗战功勋子女,已入各级学校者,除为国死难之烈士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一律给予甲种待遇外,其馀应视功勋人员之事迹及其家庭经济情况,分别给予左列各种之待遇:
  甲、免学费、实验费、讲义费,并补助在校时膳宿、制服、书籍等费全部。
  乙、免学费、实验费、讲义费,并补助在校时膳宿费全部。
  丙、免学费、实验费、讲义费,并补助在校时膳宿费半数。
  丁、免学费、实验费、讲义费及杂费。
  前项各种费用数额,不得超过肄业学校所定一般学生之各项费用数额。

第四条

  功勋人员或其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之经济情况变迁时,其已决定之待遇及种别,得变更或停止之。

第五条

  已核定之待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得撤销之:
  一、功勋人员本身背叛中华民国,经判决确定者。
  二、功勋人员之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经受开除学籍处分,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第六条

  功勋人员之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定享受优待之各项费用,由各校专案报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经费内专项列支。
  前项应支经费,如地方教育经费有不足时,得由中央予以补助。

第七条

  请求免费待遇时,应填具声请书四份,黏附第一条所定资格之证件,本人二寸半身照片四张,报由学校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转送核定。

第八条

  免费待遇之核定,在国立学校或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由教育部组织革命抗战功勋子女就学优待审查委员会办理之;在省立或院辖市市立学校或私立学校,由省(市)政府组织审查委员会核定,转报教育部备案;在县(市)立学校或私立学校,由县(市)政府组织审查委员会核定,报省由教育厅备案。
  前项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审查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条

  本条例于戡乱功勋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准用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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