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
外观
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10月28日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521号令 |
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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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层级)
- 行政院为办理飞航事故调查,改善飞航安全,特设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相当中央三级独立机关。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 一、飞航事故之通报处理、调查、鉴定原因、调查报告及飞航安全改善建议之提出。
- 二、国内、外飞航事故调查组织与飞航安全组织之协调及联系。
- 三、飞航事故趋势分析、飞航安全改善建议之执行追踪、调查工作之研究发展及重大影响飞航安全事件之专案研究。
- 四、飞航事故调查技术之能量建立、飞航纪录器解读及航机性能分析。
- 五、飞航事故调查法令之拟订、修正及废止。
- 六、其他有关飞航事故之调查事项。
第三条 (委员人数、任期及免职方式等规定)
- 本会置委员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院长任命适当人员兼任,任期三年,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对外代表本会;一人为副主任委员。
- 委员出缺时,其继任委员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但本会成立时,第一届委员中二人任期为二年,均由行政院院长任命之。
- 委员中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二分之一。
- 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长予以免职:
- 一、因罹病致无法执行职务。
- 二、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 三、因案受羁押或经起诉。
第四条 (委员应具备之专业背景及经验)
- 本会委员应具有气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交通、工程或其他飞航事故调查相关学识及经验。
第五条 (应经委员会议决议之事项)
- 下列事项,应经本会委员会议决议:
- 一、飞航事故调查报告之审议。
- 二、飞航事故重新调查之审议。
- 三、飞航事故调查相关法规之审议。
- 四、本会与其他相关机关协调联系作业机制之审议。
- 五、本会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 六、委员提案之审议。
- 七、其他依法应由委员会议决议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议之召开)
-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 前项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
- 本会委员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 本会委员会议对外不公开。但委员会议纪录,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七条规定,主动公开。
第七条 (聘用人员)
- 本会置资深飞安调查官、副资深飞安调查官、飞安调查官、副飞安调查官、工程师及副工程师等职务,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
第八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九条 (委员任期届满日)
-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委员,于本法施行后依第三条规定委员任命之日视为任期届满。
第十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